近來有些案件,明顯讓周圍的人都呈現無語的狀態,如陝西富平醫生賣嬰案、佳木斯夫妻奸殺少女案。這兩起案情,就目前可知信息,實在超越普通人的理解范圍,很難用理性分析、還原疑犯的行為邏輯。
正因為此,我傾向於將這兩案視為難得一見的特例,而非普遍的人性之惡。否則,隨著兩案的廣為人知與震動人心,本已脆弱的醫患關系會雪上加霜,而面對倒地的老人、孕婦,是否能夠以佳木斯案為借口,置之不理?
以上情況會不會出現,是對一個社會理性程度的考驗。更令我覺得骨鯁在喉的,是佳木斯案發生后,與丈夫共同殺害胡伊萱的譚蓓蓓在醫院中的狀況。
相信一個正常人,面對譚蓓蓓利用“天使女孩”胡伊萱的同情心犯下的惡行,都會感到不解、厭惡與憤恨。然而譚蓓蓓是一名孕婦。何以中國法律會規定孕婦不判死刑,也可以不實行審前羈押,即使判刑,一般也允許監外執行?推其法意,除了對孕婦的人道關懷外,最根本的還在於對無罪的新生幼兒的權利保護。
而以下的畫面很難談得上保護:不斷有人圍集在譚蓓蓓的產房外,吐痰,責罵,甚至扔東西。產房門關上后仍不斷有人窺視。也有值班醫生指著譚蓓蓓鼻子罵“禽獸不如”。
一般認為,孕婦的情緒、環境與待遇,對新生胎兒的健康會造成重要的影響。雖然譚蓓蓓是一個如此可恨的女人,但讓待產的她處於充滿義憤的群眾甚至醫生的圍觀指責之下,恐怕也違反了文明社會給予孕婦某種赦免權的原意。新生兒也沒有義務為母親的罪惡承擔責任。
如果社會制定、認可了某種規范,就應當將之無差別地適用於所有對象,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義。法律不隻要提供紙面上的合法性,也要將這種規范落到實處。圍觀人群的道德義憤可以理解,但任其泛濫造成傷害而不加管制,確實可以視為法律的缺位。
人類社會發展六千多年,最近一兩百年才將廢除私刑寫進了法律,在中國,更是二三十年前才從法院布告上去掉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樣充滿道德感的詞句。在法律與民意之間的調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日前看到今年全國考試大綱的一道材料作文題。稱某先生遺失手機,拾者先不欲歸還,后不僅歸還,而且不接受酬謝,原因是他看到某先生手機裡的短信,發現某先生之前向災區捐款若干,大受感動,“不能用貪心對待愛心”。
這樣的事是有可能發生的,但如果將之提煉成中學作文題,並蘊含某種價值取向,就會搞出問題來。首先必須明確,拾物不還是不對的,不主動尋找失者還可以說囿於時間精力付出,失者打來不接關機,已是心懷貪念惡意。其次,如果是因為失者道德高尚,才將手機還給失者,這是典型的用道德感混淆物權。推而廣之,搶劫貪官就不算犯罪,強奸陪酒女也不是什麼丑聞。
至於佳木斯案后,譚蓓蓓的妹妹被退婚,她丈夫的弟弟小生意做不下去,父母東躲西藏,兩家父母均不願撫養嬰兒,這些結果,大抵是基於周邊濃厚的道德壓力,雖然是旁人無法干涉的自由選擇,但還是讓人惋嘆,畢竟,讓無辜者承受一樁案件的外溢效應,並非大快人心的美事。
專欄作者簡介:
楊早:北大文學博士、中國社科院副研究員。《話題》系列叢書主編。是目前活躍在各大媒體的知名文化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