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日军士兵杀害平民是因为“害怕”受到纪律处罚吗?
日军攻占南京后的军风纪执法记录如今虽已不存,但同样是攻占南京的日军部队在南京之外的军风纪状况却有许多资料。从这些文献可以看出,由于约束日军军风纪的军法部门规模和机能的限制,特别是宪兵人数稀少,大量的暴行没有也不可能纳入宪兵的视野,所以军法部门受理的案件只是日军犯罪的冰山一角。日军设立军法部门的正面理由是维护军风纪,它对日军官兵有所制约,两者之间也确有冲突。这种冲突既表现在日军官兵的对抗,更表现在各级长官对部下加以维护。日军军法部门作为日军的一部分,决定了它在根本上不可能“损害”日军,大量案犯或无罪开释,或重罪轻罚。与对日军暴行的宽纵相反,日军军法部门对中国人“违法”的处置极其严厉,被疑为试图反抗的当事人悉数被处死。在日常监管中,宪兵对中国人稍有不从即严加重罚。所以,对中国人而言,日军军法部门只是严厉镇压的机器。
55.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吗?
对南京大屠杀、细菌实验、细菌战等证据资料的真实性,东京审判期间法庭收集了包括证人证言、法庭辩论、影像资料等大量证据,日本战犯和军官、士兵的日记和回忆也是有力的证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史料被挖掘出来,如德国外交官罗森的报告、贝茨文献、拉贝日记、魏特琳日记、东史郎日记等。在美国华盛顿国家档案馆解密的一些电报以及中国辽宁省档案馆的日本满铁档案中,也都发现了有关南京大屠杀的档案资料。
56.为什么不能把“广岛的悲剧”等同于南京大屠杀?
所谓日本是战争的最大“受害者”“被侵略者”,“广岛”等于“南京”的谬论,是故意混淆侵略战争和反侵略战争的性质。正如恐怖分子在杀人,警察开枪打伤打死了几个恐怖分子和为恐怖分子提供协助的同伙,不能说这些恐怖分子和受害群众一样都是“受害者”。即使这些恐怖分子是受少数头目的控制和灌输走上犯罪道路的,是被其头目所害的,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是一种“受害者”,但决不能因此而否认他们首先是“加害者”,不能人为减免他们的刑事责任。当时的日本军人、支持侵略战争的国民相对于日本军国主义是“受害者”,但相对于中国等亚洲国家人民来说依然是“加害者”;日本军人、国民是受日本军国主义所害,决不是受中、美、苏反法西斯盟军所害,“广岛的悲剧”也要记到日本军国主义的账上,决不能混淆“广岛的悲剧”和南京大屠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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