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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或在北京少管所服刑 回顧夢鴿“護子記”【3】

2013年09月27日08:46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法院詳釋“李某某等人輪奸案”

夢鴿“護子記”

申請公開審理

7月28日,夢鴿公開了一份即將遞交法院的申請書,稱“懇請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讓案件所有的証據、事實和辦案過程都得以透明公開,切實接受法律、公眾、輿論和歷史的檢閱”。此后,該申請被海澱法院駁回。

法院回應:本案中除被告人李某某外,還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僅隻牽涉未成年人的個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記錄保密問題,而且還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因此,並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個人要求公開審理,就可以不顧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違反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而且不公開審理,並不代表審判程序不公開透明。

控告酒吧設局

8月6日10時50分,夢鴿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正式提交控告函,稱酒吧人員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8月15日,夢鴿又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程序性材料,之后她進行了信訪。

法院回應:夢鴿和李家法律顧問認為酒吧介紹賣淫甚至是設局陷害沒有事實依據,被害人報假案和敲詐也沒有直接的証據証實。根據我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由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責是審判。即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隻有審判權而沒有偵查權,夢鴿主張的上述事實,沒有証據指向,也不屬於法院的職責范疇。

申請非法証據排除

7月22日、8月20日,海澱法院兩次召開庭前會議。據到庭參加的一位律師介紹,在第一次庭前會議上李家提出非法証據排除申請。在第二次庭前會議上,李家提出在對李某某審訊時有疲勞審訊情形。

法院回應:五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均有同步錄像証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時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親屬在場並簽字確認,偵查機關取証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証的情況。至於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引述法條、講解政策、概括陳述、澄清事實等語句,不屬於逼供、誘供。

組織專家論証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9月7日,李家邀請了12名刑法專家與資深律師對此案進行研討與會診,並提供了案件與視頻資料供專家們研討與分析。

法院回應:上述12位專家均沒有參加庭審,根據相關規定,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上述專家是根據什麼樣的材料得出的質疑和結論不得而知,但上述專家的論証是片面的,結論也是一般公民對案件的個人意見。而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應時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則,從在案証據証明的事實出發,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不受輿論及其他組織或公民個人的言行所影響。

要求二次開庭

9月11日,李某某辯護律師向海澱法院提交《再次開庭申請書》和12名專家論証意見書,要求第二次開庭,提出被害人、專家証人出庭、現場勘驗、非法証據排除等六項申請。

法院回應:申請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証據排除等請求,缺乏正當理由﹔公安機關也對案發現場進行過實地勘驗、檢查,並已當庭質証。現庭審已經結束,在申請人未能提交影響定罪、量刑新証據,未提出新的“關鍵証人”名單,亦未提出足以影響鑒定結論的質証意見的情況下,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缺乏法律依據。申請人所提出的程序違法以及更換合議庭成員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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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文鬆輝、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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