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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回顧唐慧案,難言樂觀的勝訴

楊於澤

2013年07月16日09:44    來源:長江日報    手機看新聞

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案二審昨日在湖南省高院公開宣判,媒體一致宣布“唐慧勝訴”。“上訪媽媽”唐慧本人認為,“這是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其代理律師也勸她放下過往,回歸正常生活。

二審判決認定,永州市勞教委作出的勞教唐慧的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並業經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其效力追溯至永州市勞教決定作出之日,這意味著永州市的勞教決定不具法律效力。鑒於對唐慧的勞教已執行9天,永州市勞教委應依法對唐慧作出國家賠償,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641元和精神損害賠償1000元。但唐慧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書面道歉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唐慧案作為一個具有全國性影響的民告官案件,公眾和輿論普遍期待一個圓滿的結果,是非得到厘清,正義最終實現。但唐慧覺得“相對公平”,公眾未必產生同感。唐慧非常較真,可是公眾更較真。唐慧從陷入所謂“永州幼女賣淫案”迄今已近7年,現在她身心俱疲,很想“回歸正常生活”,而正義永遠隻有最高標准,否則就算不上正義實現。

法院判決,必然地含有對適用法律條文及其原則的闡釋,在這種意義上,判決應該是對全社會的一次生動普法。唐慧案,具有全國影響,如果不能幫助大家厘清其中是非,那實在是一種極大的“資源”浪費。

在唐慧案“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背后,其實是法院對永州市勞教委所作勞教決定是否違法的含糊其辭,很有技巧地回避了其中的大是大非。法院堅持認為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法院又沿襲了湖南省勞教委對永州市勞教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認定。雖然二審判決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但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是否違法,法院並沒有給出明確說法。

唐慧案是否算得上正義實現,實際上涉及到正義大廈下更基礎的東西,比如公民有沒有權利上訪、勞教制度是否合法。如果一個人遭遇不公不義,我們在制度上不允許上訪,他將如何表達自己對正義的訴求?權利必須得到救濟,而法律是最后的救濟手段。唐慧案的判決,必須告訴人們該怎麼做。

我們現在所深感憂慮的是,在對正義的理解與追求上,某些官員、法官與普通人民之間存在一條堪稱鴻溝的裂縫。民眾遭遇不公,自然就會追求正義,而某些官員卻希望把順從、麻木不仁、忍耐的舊道德強加給他們。穩定是發展的前提,而穩定應當是正義之上的穩定,但某些人眼中的“穩定”,卻是民眾認命並甘於吃虧。

如果唐慧上訪“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又如果在“永州幼女賣淫案”發生后就使正義得到實現,她還會上訪嗎?既然“永州幼女賣淫案”當初阻力重重,沒有唐慧上訪推動就沒有現在的結果,那她的上訪不僅“事出有因”,而且有憲法條文可依。民眾和輿論同情她,支持她,其中體現的則是一種根深蒂固的正義觀念。

現在唐慧案結案了,它必將觸及人們的法律信仰,公眾將由此摸索正義實現的現實路徑。2003年,湖北青年孫志剛在收容所被打死,數月后收容遣送制度即被廢除。唐慧案能否推動什麼,目前看實在讓人難言樂觀。不管結果如何,今天的民眾對正義有著相比過去更高的標准,人們不容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任何人單方面擠壓,這是一個活生生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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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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