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風險比廉政風險還大,因為面對廉政風險,你自己‘保重’就沒事﹔但是行政風險確實很難(規避)……我當區長、市長、廳長,簽的文件不知道有多少,一個疏忽,責任就來了。”昨天,廣東省人大代表、省國土廳廳長陳耀光參加廣州代表團二組分組討論時建議,廣東要營造干事創業的氛圍,就要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1月29日《 廣州日報》)
人非聖賢,誰不犯錯?從這個意義上說,隻要干部是廉潔公正的,省委、省政府是該為一線的公務員“遮風擋雨”,是該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我覺得這樣的觀點有可取之處,如果讓公務員變得噤若寒蟬,干什麼事都變得縮手縮腳,這與改革的本意是背道而馳的,也無助於社會的發展。
“容許公務員犯小錯”值得肯定,但卻必須符合幾個前提:其一,必須保証是犯錯與腐敗無關。犯錯雖然難免,但極有可能是為了腐敗而故意犯錯,如果如此,則不能容忍。是否與腐敗相關,這需要在犯錯之后深入調查,作出權威調查。
其二,必須保証是在民主決策的基礎之上。其實,陳廳長所指的一線的公務員,絕不是“小公務員”,也不是一般的基層公務員,該是手握實權的公務員。如果是“一把手”搞“一言堂”,根本就沒有民主的程序,既沒有吸取下屬的意見,也沒有吸納民眾的意見,犯的錯誤就無法原諒,也決不能容許。
其三,先要搞清楚,什麼樣的錯誤才是“小錯”。“一千個讀者心中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對於“錯”,可能也是這樣。我們認為犯的是大“錯”,可相關部門卻認是“小錯”,如此下去,容許犯小錯,則可能成為逃避責任的“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那還如何追責?
其四,容許犯小錯,也決不能拒絕公眾監督。如果沒有公眾的介入,如果公眾沒有發言權,則極有可能把容許犯小錯變成“內部處理”,則可能會引來一批又一批復出的官員。
說起來,“容許一線公務員犯小錯”,我們恐怕早就在做了。試問,當下有幾個公務員是因為犯小錯而受到嚴厲的懲罰?
干事創業不犯錯是不太可能的,犯了小錯也沒有關系,關鍵是不要將其當作“擋箭牌”來愚弄公眾。否則不只是公務員犯錯,而是監管部門也在犯錯,那樣的“錯”可絕對不是“小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