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處級的北戴河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家中搜出了現金1.2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河南洛陽新安縣一個鎮民政所所長家中發現267本存折,冒領侵佔了弱勢群體50余萬元“保命錢”。最近,“小官巨貪”現象再次引發了熱議。
在人們的印象中,“老虎”往往張開血盆大口,吞噬公共資金和資源,而“蒼蠅”常常叮點小肉、吃拿卡要。但現在,“蒼蠅式腐敗”出現了新的類型,就是一些腐敗分子雖然級別不高、權力不重,但其貪腐的“能力”不小、“成果”很大。近年來,從“3億村官”到“百萬鎮長”“千萬園長”,乃至挪用上億元資金的村會計,都是“小官巨貪”的現實案例。面對這類腐敗問題,人們不免疑惑,“小官”為何能掀起這麼大的“風浪”?
有道是權力易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一鐵律適用於一切公權力領域。官大的是這樣,官小的也是這樣。此前,有媒體根據相關案例,梳理出“小官巨貪”的一些特點:職級雖不高多握有實權,涉農犯罪常與拆遷相連,不少貪腐牽涉工程項目,賄賂型犯罪多於貪佔型。這些特點歸結為一點,就是一些“小官”雖小,但其掌握的權力不小、資源不少,存在不小的尋租空間。如果把手中的權力用來牟取私利,那麼孳生腐敗是必然的。
以馬超群為例,他負責的供水公司,在一般人看來並不起眼,但其權責清單包括自來水經營、建設工程工地施工用水、供水設施建設等,如果損公肥私、違規操作,背后的貓膩和利益之大不言而喻。實際上,多年來馬超群正是利用掌握的供水資源,大肆斂財索賄,不管是民資興辦的企業、酒店,還是在北戴河的一些中直部門,隻要是通水管,他都敢伸手要錢,“誰的錢他都要收,哪兒的錢都敢要”。
一方面是以權謀私的瘋狂,另一方面則是監督的長期缺失,最后導致了“水老虎”的出現。一些地方的“村官腐敗”也是這樣,“烏紗帽”不起眼,卻在一定范圍內手握關鍵權力,決定著民生相關的錢財物,有人就把這點“微權力”當成了斂財的敲門磚,想方設法扣一把、撈一筆,久而久之就不可收拾,造成嚴重的后果。
權力固然有大小之分,但更關鍵的是分清公與私,鏟除尋租牟利的渠道。不管是“打虎”還是“拍蠅”,都應扭住權力不放鬆,明確干部手中的權力與責任,加強監督和制約,用制度和法治把權力關進“籠子裡”,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剛性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說,隻有管住了權力,才能斬斷各種欲念,讓再小的權力也能堅守正道規范運行,為增進百姓利益釋放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