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被稱為“民告官”法的《行政訴訟法》在立案、判決等方面做出新規,禁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預、阻礙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難”。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我國行政訴訟有個特點,就是原告的勝訴率即被告的敗訴率低。10年前被告敗訴率佔30%左右,近年來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隻有2%。(11月5日《大河報》)
倘若對“民告官”案的審理,完全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哪怕“民告官”的勝訴率再低,也不意味著司法的扭曲與不公。以此來論,“民告官”勝訴率的高與低,並不能簡單置換為公平指數,那“民告官”勝訴率的高低,便不具備太大的參考價值。
在現實中,“民告官”的勝訴率,從10年前的30%降至現在的10%,甚至是一些省份的2%。各種利益的干擾、各種權力的介入,讓“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成為行政訴訟案的三大難點。
如此現實下,審視《行政訴訟法》的大修,很有現實價值,因為這是保障公平與正義的有力前提。如新法明確行政機關“別插手”行政案件,就是意圖破除權力的直接干擾﹔如“民告官”案“上提一級”的管轄分類,也是為了避免錢權的干擾﹔再如行政機關若不執行法院判決,可以直接處罰負責人……類似的做法,就是對現實的一種制度回應。
不過,具體的效果如何,仍然有待現實的檢驗。但很顯然的一點是,法律是平衡人們利益最重要的武器,也是呵護社會公平與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權力能輕易取代法律,那后果的確不堪設想,也是一種不可思議的社會退步。如果法律不能成為公民維護自身權利的有力工具,那就意味著社會底線的失守與潰敗。
不能讓底線失守,就必須關注“民告官”的公平與正義。就“民告官”的勝訴率而言,不患“低”而患不公。“民告官”勝訴之后,也只是一個階段性的勝利,“執行到位”才是“民告官”勝訴的終點。簡而言之,就“民告官”而言,不能隻盯勝訴率,更要盯程序正義性與實體正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