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有一項引人注目的規定:“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是一項落實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重要舉措,需要從依法治國的基本制度安排高度加以深刻認識。
向憲法宣誓,不僅是一項象征性的程序行為,它有著重要的實質意義和作用。要從現代法治的全面制度安排著眼加以理解。
一個真正有序的現代國家基本上都制定有一部憲法。但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大為不同。差別就在於,有憲可依是一回事,行憲不嚴是另一回事。有憲可依,必須走向依憲治國與依憲行政,才能保証憲法真正成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促使國家邁進在依法治國的軌道上。
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后,制定了憲法這一旨在保障國家政治法律秩序的根本大法。中國共產黨努力率領人民制定並遵守憲法。但無庸諱言,由於過去相應的行憲制度安排並不周密,一度出現過治國過程中憲法權威流失的情況。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都特別強調憲法權威,並將之視為中國超越人治、走向法治的強大動力。相應的制度建設,逐漸提上日程。習總書記在接任國家領導人之際,就曾庄嚴宣誓“我將忠實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到此次四中全會,將依憲治國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決定》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申依憲治國、依憲行政的極端重要性。這次將人大任命的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寫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之中,目的就在於強化行憲的制度安排。從黨和國家領導人的率先垂范,到中央文件的制度重申,呈現了人們必須高度重視的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的重大制度建設意義。
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首先是向人民宣誓,旨在凸顯公職人員對權力來源的清醒認識。習總書記強調,“權為民所賦”。一切公職人員權力的最終來源,不是來自上級的任命,也不是來自同僚的推舉,更不是來自個人的踴躍擔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唯有人民的授權,公職人員才具有可以行使的權力﹔一旦人民不予授權,公職人員最終必將喪失權力。向憲法宣誓,就此意味著向人民公開宣誓:捍衛他們的利益,秉承他們的意志,忠誠為他們服務,竭力為他們工作。這有助於公職人員建立起與人民之間的政治信任關系,也是他們依法行使人民托付的權力必須做出的庄嚴承諾。
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同時是向自己所擔負的政治法律責任宣誓,也是對自己已經理性而清醒地認識到這些責任的公開表達。對中國的公職人員來講,依憲治國、依憲行政,必須對中國法治精神有一個深刻的領悟——法治,乃是一個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統一起來的治國過程。因此,如何將黨交付的政治責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依法治國的程序安排有機結合起來,是人大任命的公職人員必須具備的履職能力。一旦做出相關宣誓,公職人員就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規避自己承擔的責任,甚至是以權謀私、貪污腐敗。否則,就必須接受法律嚴懲。
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是一個具有儀式與實質雙重含義的、做出承諾與履行承諾的嚴肅活動。現代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重視向憲法宣誓的儀式。不同僅僅在於,宣誓者的層級高低、范圍大小、庄嚴程度與追懲機制。宗旨都是依憲治國,更重要的是凸顯領承人民賦權,庄重向人民公開承諾公權公用的政治制度約束含義。宣誓並非兒戲,一旦宣誓,那就是對人民做出了極其庄嚴的政治承諾。向憲法宣誓的背后,存在著一套制約公職人員履職的制度機制。
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也是一個現代國家是不是能夠舉國崇尚法治、形成濃厚的法治氛圍的重要影響因素。對一個法治國家來講,公職人員是否守法,涉及到他們的政治品質問題,向憲法宣誓,意味著向依照憲法精神制定出來的所有部門法宣誓,這是法律忠誠的要求。公職人員是否守法,也與人民是不是具有法治精神和捍衛法治程序的習性,具有密切關系。人民在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的活動中,不僅對自己進行了法治教育,也等於承接了監督公職人員公權功用的責任。人民的參與,是其利益得到捍衛,並有效監督公職人員公權功用的社會條件。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就此成為坐實依法治國責任的、一個不可小覷的重要制度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