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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公款浪費入罪正當其時

吳學安

2013年12月19日08:4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公款浪費入罪正當其時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從機關經費管理、因公差旅、公務用車等多個方面,對防止黨政機關的公款浪費行為作了系統的制度規定,其中諸多規定讓人眼前一亮。有媒體對90170名網友進行的調查顯示,97.8%的受訪者支持將公款浪費行為立法論罪。

  長期以來,揮霍浪費公款現象愈演愈烈,屢禁不止。有資料表明,我國行政開支中僅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公車開支的“三公”消費就高達9000億元,佔2012年全國稅收近10%。之所以造成這種現狀,據說是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官員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悖論:把公款放到自己的腰包裡那才是犯罪,而把公款吃了喝了玩了隻不過是違紀而已。紀監、檢察機關對此往往也是束手無策,無所作為。

  人們因此呼吁公款浪費入罪。此前黑龍江大學黨委書記楊震代表建議,為規范公款浪費行為,應在刑法中增設揮霍國有資產罪。楊震介紹,我國現行刑法對國有資產的保護主要有兩項罪名,一是貪污罪,二是私分國有資產罪。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介於此兩種行為之間的行為:即大肆揮霍國有資產,有的一頓飯就能吃掉幾萬元甚至更多。行為人既沒有貪污也沒有私分,但公款浪費,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實際上是在耗費民財,制造不公,使稅負增加,民眾福利下降。此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用刑事手段進行規范。為此,楊震建議,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國家規定肆意揮霍國家資產,數額較大的,以揮霍國有資產罪論處。

  近些年來,很多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也提出,希望通過追究刑責,對揮霍浪費公款行為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雖說,對數額巨大的揮霍浪費公款是定性為貪污犯罪,還是在刑法中新增罪名仍可探討,但將揮霍浪費公款的行為由紀律處分升格為刑法懲罰,並非沒有必要。

  君不見,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官員都信奉“公家的錢隻要不裝進自己口袋,怎麼花都不怕”的揮霍准則,將大量公共財富化為烏有,如此糟蹋公共財富造成的社會后果,並不在貪污受賄之下,對公款揮霍懲罰不力,已成為法律上的一個缺陷。給揮霍浪費公款者“上刑”,無疑是司法實踐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不僅能夠有效震懾揮霍公款的違法犯罪行為,更能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摘編自《檢察日報》12月18日文/吳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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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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