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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強奸罪成立被判十年 李雙江:我不想說話

趙琳琳、林廣

2013年09月27日09:10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嫖娼”不成立 “設局”無依據李某某判十年

  李某某的母親在案件宣判后離開法院。 新華社 發

  昨日上午,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輪奸案終於塵埃落定。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

  自今年2月案發以來,這起案件因涉及名人之子、案情一度扑朔迷離而屢見諸報端,備受關注。李某某等人的行為是強奸還是嫖娼?被害人的身份是否影響案件定性?5名被告人量刑依據何在?昨日的判決一一回應了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

  法院認定

  李某某等人行為系強奸且為輪奸

  法院經審理查明,5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均曾供稱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與楊某某發生了性關系,部分被告人有猥褻行為。此外,李某某等人還多次對楊某某實施暴力。在離開人濟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廈的電梯裡、酒店房間內,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楊某某的行為。被告人都曾供認,在賓館房間內,楊某某不願脫衣服,躲到房間角落后被強行脫掉衣服。

  庭審中,李某某辯解稱“進入房間不久后就睡著了,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法院表示,雖然從被害人內褲上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綜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當庭指証、被害人陳述等証據,明確且穩定地証明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這些與李某某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夠相互印証。

  法院認定,5名被告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且系二人以上輪奸,應當以強奸罪論處。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鑒於其犯罪時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此外,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幾百記者法院門口守候

  由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罪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昨日的宣判時間定於上午9時30分,但不到9時,就有不少媒體聚集在海澱法院門口,因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眾多媒體在法庭外打起了“新聞大戰”。

  為了能夠在宣判后第一時間關注李某某的母親夢鴿及採訪到雙方辯護律師,一度有幾百名媒體記者在法院門口守候。這些人甫一出現,就被媒體團團圍住。

  庭外直擊

  律師稱夢鴿“沒有哭,很平靜”

  昨日上午9時許,夢鴿抵達法院。戴黑色墨鏡,穿黑色外衣配粉色圍巾,看起來心情平靜。宣判結束后,夢鴿匆匆離開,一臉嚴肅。李家法律顧問蘭和表示,李某某的主辯律師一直堅持無罪辯護,會堅持上訴。

  李某某的辯護律師陳樞在宣判結束后表示,判決不公正,“証據全都是言辭証據和口供為主,口供不穩定,不能完全作為判決的証據”。被問到夢鴿的情緒,陳樞說她現在有任何反應都是正常的,“她沒有哭,很平靜”。

  據了解,宣判后法庭特別安排了未成年人與監護人親情會見,會見持續了約20分鐘,夢鴿有親吻李某某的動作。

  昨日有媒體在李雙江學校追訪到李雙江,其表示,“我現在非常不好,我家裡出了大事,我現在不想說話。”關於李某某刑期問題他全部不予作答。

  解析量刑:有專家稱對李某某的量刑偏重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永杰對此案的量刑進行解析。

  他表示,關注此案是想看看社會轉型期的法院對民眾熱議案件的處理方式——是否能夠獨立客觀審判,以及法院對檢察院指控犯罪、律師做無罪辯護判決的結果會不會大相徑庭,“判決與我預想的一樣。”

  王永杰說,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判有特殊程序,比如不公開未成年人的身份、容貌。在對未成年人的量刑上,《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李某某獲刑10年,“我個人認為,法院對李某某的量刑偏重”。

  他表示,目前只是一審判決,李某某如上訴,判決並未生效。“如果李天一是成年人,法院可以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王永杰說,有三名和受害人達成調解協議的被告人是認錯了而不是認罪,“二者不是一個概念。”如果能讓被害人出庭,依法當庭對質,會更有說服力。

  熱點問題釋疑

  宣判結束后,海澱區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並通過網絡訪談直播回答了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1

  李某某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

  海澱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工作的院領導范君在直播時解釋說,在刑事審判實踐中,認定未成年與否,主要是根據戶籍証明、出生証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証言等有效的証據綜合判斷。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實際年齡的審查認定是証據審查中一個重要環節。除了庭審審查外,一般還會進行必要的庭外調查,以保証定案証據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本案判決對各被告人年齡情況的認定都是依法有據的。

  2

  輪奸罪還是強奸罪?

  判決中使用的是“強奸”而非“輪奸”一詞。范君解釋說,“輪奸”是建立在構成強奸罪基礎上的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但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判決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並認定系屬輪奸行為,本身並不矛盾。

  3

  究竟是強奸還是嫖娼?

  范君解釋說,強奸和嫖娼這兩種行為的關鍵區別點在於,發生性關系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即關鍵看女方是否自願,還要看有沒有對女方實施暴力脅迫。此案的在案証據足以証實,被害人是被脅迫、並非自願,而且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過暴力。此案性質並非賣淫嫖娼,而是強奸犯罪。

  被害人對於是否陪酒女、是否處女的陳述,屬於對個人隱私問題的回避,不能以此認定系被害人的過錯導致該案發生。

  4

  被害人是否有報假案和敲詐情節?

  此案還有一個焦點問題,即夢鴿和李家的法律顧問一直堅稱是酒吧在介紹賣淫甚至是設局陷害,被害人也有涉嫌報假案和敲詐等問題。

  對於此案存在“案中案”的問題,范君表示,夢鴿和李家法律顧問認為酒吧介紹賣淫甚至是設局陷害沒有事實依據,被害人報假案和敲詐也沒有直接的証據証實。

  依據我國刑訴法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隻有審判權而沒有偵查權,夢鴿主張的上述事實,沒有証據指向,也不屬於法院的職責范疇。

  5

  幾被告身份是否影響量刑?

  此前,關於除了李某某外的另外幾名涉案者身份的問題,一直被揣測。

  范君表示,網絡上有關其他幾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傳言缺乏依據,與事實不符。之所以對其中兩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是根據這兩名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在犯罪中的情節輕重,犯罪后的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表現綜合分析后,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決定對其二人適用了緩刑。這與其家庭背景沒有任何關系,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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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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