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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薄熙來案,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正義審判

陳光中

2013年09月27日08:4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正義審判

國人關注、舉世矚目的薄熙來案已於9月22日上午由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有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三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使其受到了罪有應得的懲罰。這是一次公開、公正、嚴肅的審判,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將在我國司法史上留下標志性的影響。對薄熙來案的審判,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反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也再次証明,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哪怕身居要職,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隻要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就毫無例外地要受到刑事懲處。

彰顯程序公正的庭審

在薄熙來案審理中,公訴人依法指控犯罪並有力舉証,薄熙來及其辯護人充分進行質証和發表辯護意見,控辯雙方針鋒相對、角力激烈,法庭居中審判,審判長主持審理理性平和,而且完全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和訴訟實際需要來決定公開開庭審理的時間,以便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這次法庭對薄熙來案的審理,是一次不搞“走過場”的實質性的真正審判,程序公正性充分彰顯,並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

法庭對薄熙來案依法相當徹底地實行了公開審判原則。法庭不僅依法公布開庭時間、地點,准許社會各界人士和薄熙來5名親屬共一百余人旁聽,公開舉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而且還積極探索和創新審判公開方式,在庭審期間每半天召開一次媒體通氣會,通過新聞發言人向媒體及時通報庭審有關情況,還首次採用官方微博延時播報案件庭審實況,向媒體和公眾及時、全面、真實披露庭審信息,最后進行了公開宣判,並及時把判決在網上向社會公布。這些超乎預期的做法受到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和普遍贊譽。

法庭對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權利給予了充分保障。薄熙來的兩位辯護人是由他自行選聘,兩位律師在庭審前查閱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復制了相關証據,並20余次會見薄熙來,就辯護思路等與薄熙來充分交換了意見。在庭審中,薄熙來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都進行了充分的辯解。薄熙來當庭提出的所有發言申請法庭均予准許﹔辯護人對指控的証據事實和法律理由幾乎全部發表了辯駁意見﹔法庭也保障薄熙來充分地發表了最后陳述意見,而且薄熙來也承認他的辯護權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並表示法庭的審判給其“一種公平正義的感覺”。

關鍵証人出庭是審判程序公正的重要標志。在本案的庭審中,除了當庭展示有關書証、証人証言、音視頻証據外,法庭還通知了本案的關鍵証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原局長王正剛、重慶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王立軍作為証人出庭作証,接受控辯雙方交叉詢問,保証了較高的証人出庭率。被告人也充分行使了質証權,對3位証人分別進行了多次發問。至於關鍵証人薄谷開來未出庭作証,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明文規定,証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証,法院可強制其出庭作証,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薄谷開來作為薄熙來的配偶,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証,法庭當然不能強制其到庭,但法庭上公訴人宣讀和播放了她的書面証言以及視頻資料。

綜上,薄熙來案的審判體現了公開公正的要求,滿足了公眾知情權,完全符合程序正義和現代法治的理念。

証據確實充分的判決

在薄熙來案審理中,對於指控的犯罪事實,薄熙來當庭以“不知情”、“違心承認”等理由來辯解,拒不認罪,全盤翻供,這種情況也引發了社會的熱議。但翻供並不意味著不能定罪,我國刑事司法實行証據裁判原則,口供只是証據種類中的一種,定罪主要不是依靠口供,而是以口供以外的証據為主要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証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証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証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表明即使沒有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告人全盤翻供,但隻要口供以外的其他証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証,形成完整的証據鏈條,排除合理懷疑,達到了有罪証明標准,照樣可以對被告人定罪處刑。何況,就口供而言,我國並非必須以法庭上的被告人供述為准,而是要與其他証據相互印証,視情況可以採納庭審前的被告人供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3條明確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証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証據相互印証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証據相互印証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薄熙來的當庭翻供和辯解與其他客觀証據相矛盾,而其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書面供認與筆錄能與其他証據相互印証。因而,一審法院在綜合全案經過質証的証據的基礎上,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所犯的罪行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故而依法作出嚴肅的有罪判決。

下面再就薄熙來所犯的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具體証據認定問題稍作分析。

關於受賄罪,法院以確實充分的証據認定了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以及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7376.11元的受賄事實。以薄熙來收受的最大一筆賄賂即由徐明出資購買法國尼斯別墅為例,該別墅系薄谷開來使用徐明提供的資金購買並實際控制,而且薄熙來也完全知情。公訴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薄谷開來的親筆証詞、同步錄音錄像和徐明証言以及幻燈片等物証,均証明了2002年8月某日,薄熙來回家后與薄谷開來、徐明一起觀看了法國尼斯別墅幻燈片的事實,這些確鑿証據都証實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資金購買別墅一事是知情的。

值得一提的是,一審判決並未全部認定起訴書所指控的薄熙來受賄的全部事實。如起訴書指控的薄熙來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中,部分機票費用共計人民幣1343211元因証據不足未予認定﹔另公訴人出示的薄谷開來關於自己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証言,因該証言不能証明薄谷開來所取款項與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判決也沒有採信。這表明法庭對本案相關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堅持獨立公正裁判原則和實事求是精神的。

關於貪污罪,即涉及到一項工程完工結算后,上級單位撥付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的500萬元問題。薄熙來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對這筆錢沒有貪污的故意和參與行為。但王正剛出庭作証的証言,以及公訴人出示的書証和薄谷開來等人的証言,與薄熙來庭前的有關供述和親筆供詞能相互印証,完全証實涉案款項500萬元系經薄熙來同意后才由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量,將此款轉入了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薄熙來貪污公款500萬元的犯罪行為脈絡清晰、書証人証俱全,完全可以認定。在鐵証面前,薄熙來在法庭上也不得不承認沒有進一步追問該500萬元的流向,應負有責任。這實際上也從側面佐証了薄熙來非法侵吞500萬元公款的事實。

關於濫用職權罪,王立軍、薄谷開來、吳文康、關海祥等多位証人的証言以及書証等,均証實在王立軍等人向薄熙來匯報和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11·15案件”)后,以及在王立軍叛逃前后,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如:在王智、王鵬飛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后,薄谷開來舉報此二人誣告陷害,薄熙來立即要求對此二人進行立案偵查﹔嚴重違反組織程序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讓不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對策,批准薄谷開來建議的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等。上述濫用職權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薄熙來濫用職權的証據非常充分,既有証人証言以及關鍵証人的當庭對質,並有書証等大量客觀性証據。事實勝於雄辯,在如此確實、充分的証據面前,薄熙來無論怎樣狡辯抵賴,也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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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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