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網絡誹謗司法解釋,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等七種情形適用公訴程序
誹謗信息轉發超500次將入刑
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范網絡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於今日起施行。
■ 條文摘錄 1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罪行認定
網上造謠詆毀 或認定誹謗罪
【解讀】: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定。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 案例
網站轉載新聞 捏造女星情節
8日,新京報報道了“丁書苗被公訴,涉案額1788億”的新聞。山東大略網在轉載該報道時,在第三段擅自添加了劉志軍風流史等內容,文中稱知情人透露,劉志軍曾在酒店嫖宿多名女性,其中就有知名女演員楊冪。文章一出引起網絡熱議,新京報遭到楊冪粉絲及眾多網絡知名人士的質疑。此后楊冪發表聲明稱,將起訴造謠者。昨天下午,新京報在官方微博發表澄清聲明,貼出了報道原文和被轉載后的文章,供網友對比閱讀。此后,大略網刪除了此篇報道,昨天晚上,山東大略網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徹查轉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新京報記者 林野
網絡反腐
部分內容失實 非主觀不入刑
【解讀】:對於“網絡反腐”一事,孫軍工表示,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說,對於兩高出台的這個司法解釋,公眾較為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對“網絡反腐”和“微博反腐”的相關界定。如果《法釋》打擊面過寬,可能對近期興起的“網絡反腐”帶來負面影響。從《法釋》的內容看,嚴格界定了“主觀故意”和“非主觀故意”兩種情形的追究原則,對非主觀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網絡反腐”情形是支持的態度。
■ 案例
記者微博反腐 集團聲明追責
7月17日,微博認証為新華社《經濟參考報》首席記者的王文志發布長微博,實名舉報副部級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等高管,在收購山西金業資產的百億並購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數十億元國資流失,稱其已構成瀆職罪,並有巨額貪腐之嫌。當天,華潤集團發聲明表示,“如媒體及各界人士發現該宗收購交易存在貪污舞弊行為,歡迎向本公司及上級監督機構提供有事實依據的舉報線索,本公司亦對一切詆毀、誹謗本公司聲譽的言行保留予以追究法律責任並追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 條文摘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入罪標准
各地法院判決 尚需案例指導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說,條文主要規定了一些硬性標准,比如瀏覽量、轉發量等。5000次和500次在現實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除了數量上的規定外,對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具體內容,《法釋》還應更加細化指導法院的具體判案。一般來說,誹謗的內容主要為虛構事實和損害他人名譽兩種。損害名譽損害到何種程度,對被害人造成何種損失,最高院應該出台具體的指導案例指導各地法院判決。
《法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准,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如實施誹謗行為,但不符合“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
■ 案例
動車事故賠償協議 謠言被轉萬余次
“7·23”動車事故發生后,“秦火火”發布微博稱:“@中國秦火火:剛得到消息,鐵道部已向動車事故中意大利遇難者茜茜協議賠償三千萬歐元(折合人民幣接近兩億),據悉,這是鐵道部參照歐洲法律中有關人身意外傷害條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賠償協議。若此賠償協議屬實,將開創中國對外個人意外最高賠償紀錄。”微博發出后兩個小時裡被轉發1.24萬余次,他的粉絲數也迅猛增加1500多人。
■ 條文摘錄 3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為了准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公訴前提
完善自訴公訴銜接機制
【解讀】: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向新華社記者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於誹謗案件的公訴范圍過度限制,勢必讓個人舉証不能,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林維說,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范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據新華社電
■ 案例
女孩墜樓身亡 男友造謠被捕
5月3日,在京打工的安徽女孩袁利亞,從京溫服裝批發市場“跳樓”身亡。警方查明,袁利亞排除被侵害,系自主高墜死亡。其間,網上出現大量謠言及煽動幫助死者親友“討說法”的言論,導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在現場聚集,部分不法人員擾亂公共場所。經工作,墜亡女孩男友彭某等13人被警方抓獲。採寫(除署名外)/記者 邢世偉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