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中国新闻网9月9日)
对于什么是诽谤、什么样的诽谤构成犯罪以及诽谤罪的刑罚标准,现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网络诽谤具有不同于现实生活中诽谤的诸多特点,所以有必要专门就此出台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空白,规范相关案件的诉讼。毫无疑问,该司法解释的最大难点在于:一方面要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另一方面要依法、准确打击网络诽谤犯罪,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而不可偏废。
正确理解“两高”的上述《解释》,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其一,内容失实并不一定构成诽谤。《解释》中列举了构成诽谤的几种情形,要么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要么是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仍在网上散布。也就是说,构成诽谤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而且所发布、传播的是虚假信息。如果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即使所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有失实之处,也不应视为诽谤。这正如孙军工所说,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于明知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情况,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其二,构成诽谤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罪。按照《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两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什么才算“情节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尽管很多人对于后一条规定心存疑虑,但显而易见的是,《解释》对“情节严重”予以明确,相当于给网络诽谤“入罪”设置了门槛,未达到门槛的诽谤即不构成犯罪。
其三,严格区分诽谤罪自诉与公诉的界限。诽谤的本质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因此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 如果一个人认为他人发布的网络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如果他本人不提起诉讼,则应“民不告、官不究”,亦即“不诉不理”。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按照《解释》,只有七种情形的网络诽谤犯罪才适用公诉,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等,概言之,只有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诽谤犯罪,才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他一般针对个人的诽谤则“民不告、官不究”,公权部门不能越俎代庖。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保护网民表达权与打击网络诽谤犯罪之间,“两高”的《解释》努力实现了平衡,划清了网络监督与网络诽谤、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显然,这些规定不仅需要各位网民自觉遵守,而且更需要执法者、司法者严格遵守,既要打击网络诽谤犯罪,又要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