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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有法可依地打擊謠言更有效

馬滌明

2013年09月10日15:21    來源:石家庄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有法可依地打擊謠言更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網絡誹謗”犯罪標准,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違反規定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今日本報B01版)

網絡謠言應該打擊,但任何違法行為都應依法打擊,這是法治社會的行為准則,依法,也是司法行為的底線。打擊網絡謠言行動會不會出現擴大化,是媒體和公眾都在擔憂的問題。而兩高這一司法解釋及時出台,乃是正本清源之舉。

網絡舉報與網絡誹謗的界限在哪裡?網絡謠言與正常傳播信息或誤傳信息的區別在哪裡?網絡水軍、刪帖公司等現象,法律該不該介入、如何介入?這些問題備受爭議。而公眾最關注的問題是,有些部門、有些地方官員借打擊網絡謠言打壓輿論監督,動輒給網絡舉報腐敗的帖子扣上誹謗、謠言的大帽子。某些貪官被網絡舉報所撂倒,但不長時間,舉報者便會“攤上大事”。網絡監督撂倒貪官越來越多之后,媒體上出現了一些官員吐槽倒苦水的報道,比如“政府官員竟成高危職業”、“職業疑神疑鬼成生活方式”等等。網民質疑,一些貪官為網絡監督撂倒之后,是否另一些潛伏者開始了自保行動——以打擊誹謗造謠為名,限制網絡監督?而從一些地方和部門出台的相關制度來看,如果早一點出台,例如“表哥”這樣的腐敗分子,是有可能漏網的。

未必是規范網絡行為的相關制度有問題,而是一些法律問題的定性與界限或無法律定義,或模糊不清。而兩高解釋的出台,將有關問題說得比較清楚,這樣一來,網絡謠言可以依法打擊,網絡監督可受到依法保護。

例如網絡檢舉官員違法違紀行為,近年來越來越有“一腳門裡一腳門外”那種“踩鋼絲”的感覺:一旦有舉報內容不實,網民就可能面臨被抓的危險。兩高解釋規定“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不是故意”,一個“不屬明知”,清晰劃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這不但是公眾期盼已久,也是國際上通行的權力監督原則——監督公權力應享有一定的豁免權,非惡意的失誤,應予相應的免責﹔而公權力者則應當讓渡部分私權利,對公眾監督表現出一定的容忍度。劃清了監督與誹謗的界限,既利於依法打擊犯罪,又能依法保護公眾監督權利,令人欣慰。

兩高解釋的出台應該能夠有效避免“擴大化”及諸多定性不清的問題。同時,治安管理上對相關問題的定性,如何執行?目前應參照兩高解釋,然后立法機構也應盡快完善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謠言、誹謗等問題的規定,劃清違法與不構成違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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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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