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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打擊網謠要給網絡舉報留足空間

社評

2013年09月10日09:14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打擊網謠要給網絡舉報留足空間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明確表示,打擊網絡謠言、網絡誹謗與“網絡反腐”並不沖突,細化的規定既保護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也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高法昨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於網絡謠言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可構成誹謗罪﹔明確網絡誹謗犯罪適用公訴七種情形﹔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眼下,公安機關正開展集中行動,打擊網絡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然而,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打擊也面臨著執法難題:其一,一些打擊行為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其受到“無法可依”的質疑﹔其二,在個別地方一些有爭議性的網絡“造謠者”也被納入網絡謠言打擊范疇,從而帶來打擊擴大化的輿論之憂。比如說,安徽碭山網民在自己微博發布消息稱,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當地以“散布謠言”為由將其“行政拘留5日”,因為車禍的實際情況是10死5傷。迫於輿論壓力,警方隨后又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將網民送返回家並致歉。

因而,“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為打擊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等行為明確執法邊界,同時也為個人發布網絡言論劃定邊界,既很及時也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防范打擊行為擴大化,另一方面也是對網民的善意提醒,畢竟隻要是個網民,就會不經意間轉發、評論,或者發布原創言論,這些言論的尺度和界限在哪裡,司法解釋說得很清楚。

尤值得注意的是,在打擊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的同時,也應保護網絡言論權利和網絡舉報。前不久,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開通,特意設置網絡舉報版塊,這其中已經傳遞出網絡反腐的積極信息。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明確表示,打擊網絡謠言、網絡誹謗與“網絡反腐”並不沖突,“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明確,“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這些細化的規定既保護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也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就要求,在具體執行中給網絡舉報留下足夠的空間。有不少網絡舉報剛開始就遭到當事人或者其所在部門的否認,有的甚至還倒打一耙說舉報者造謠。像記者羅昌平在網絡上實名舉報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時,即被國家能源局回應是“純屬污蔑造謠”,並表示“正在報案、報警,將採取正式的法律手段處理此事”。在政府部門出面否認並稱舉報者是造謠后,性質如何界定?是算“部分內容屬實”進而予以寬容?還是聽信“官謠”而將舉報者列入“誹謗罪”起訴?因為這些網絡舉報很容易被網友關注,因而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可能性極大,而如果當初以此規定被當作“情節嚴重”而列入誹謗罪,或許就沒有了后面的劉鐵男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毋庸置疑,網絡謠言、網絡誹謗要打擊。但在執法中,還需相關部門以寬容心態看待網絡舉報,特別是劃清網絡舉報和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的界限,從而保護、鼓勵網絡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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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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