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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薄熙來案翻供無損証據效力

2013年08月28日09:01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薄熙來案翻供無損証據效力

  對話主持人:杜 曉 法制日報聲音版編輯

  對話嘉賓: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洪道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主持人:經過連續幾天的公開庭審,薄熙來案一審開庭結束。由於庭審採取了全程微博直播形式,這一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空前公開,公眾清楚地看到了案件當事各方的種種表現。其中,薄熙來在庭審中對自己涉嫌所犯罪行一概採取否認態度,大多以“不知道”、“不清楚”辯解。兩位專家對此如何評價?

  陳光中:我認為,薄熙來雖然作了種種辯解,但檢方指控其涉嫌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鑿扎實。

  洪道德:此次庭審中,檢方所提出的証據全部都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方並沒有啟動非法証據排除規則。雖然許多犯罪事實薄熙來在庭審時都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但其在偵查階段已經做了筆錄。事實上,檢方所指控薄熙來的所有罪行都有充分的証據。

  主持人:從証據角度來看,薄熙來的否認會對案情產生多大影響?

  陳光中:重証據、不輕信口供,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薄熙來雖然在法庭上全面翻供,法庭也尊重了他的自我辯護權,讓他充分表達,但是這不等於翻供法庭就不能定罪。我國的証據制度規定,無論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法庭審理階段,當事人的口供都不是定案的依據,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証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証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証據才是定案的最終依據。雖然薄熙來在法庭上全面翻供,但此前其所做的穩定的且有關聯性的証據,應該與他在法庭上的供述結合起來看,不是必須要以他在法庭上承認與否作為定案依據。

  洪道德:檢方非常重視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法庭上所做的否認都是在辯解,但是他供述在先辯解在后,而且沒有証據表明之前的供述違背了被告人的意願,也就是說控方沒有非法取得被告人的口供。因此,被告人的供述就是十分有力的証據。圍繞被告人的供述,檢方又搜集了其他証據,相互印証。所以,薄熙來在偵查階段承認的事實在審判階段表示“不清楚”或“不知道”,這只是一種翻供行為。

  主持人:公訴方對薄熙來指控的三罪: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作了充分舉証,對這些証據,作為訴訟法方面的專家,兩位如何看待呢?

  陳光中:從目前司法機關所掌握的証據和証據的關聯度來看,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三項罪名基本可以認定。

  首先是受賄罪,薄熙來在法國的別墅由徐明出資購買,別墅的購買時間長,而且薄谷開來、薄瓜瓜都知情。薄谷開來在她的証言中証實,為了避免受賄嫌疑,這筆錢繞了很大的圈子,而且在裝修時還和薄熙來商量過。徐明的証言証明他向薄熙來做過暗示,還有王立軍對這幢別墅也知情。薄熙來怎麼可能不知情呢?更何況還有其他相關証人的証言。

  其次是貪污罪,這500萬元是薄熙來在大連工作時,大連市政府承擔的一項工程的工程款。根據法庭調查,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兩次找到薄熙來,提出將這500萬元作為薄熙來家用,薄熙來同意后讓他和薄谷開來聯系,薄谷開來又通過律師事務所收下了這筆錢。這件事有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相關証據証言,細節很清楚,而且無論是從經驗法則還是從邏輯法則上分析,整個過程都是合乎情理的。如果薄熙來不知情、不同意,王正剛不可能去找薄谷開來,所以薄熙來辯說自己“不知道”從常理上不成立。

  最后是濫用職權罪,薄熙來在這個問題上的辯解,所有看到庭審過程的人心裡都非常明白。而且王立軍作為一名下屬向他正式匯報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他說他以為王立軍在誣陷薄谷開來,這種說法誰都不會相信。

  洪道德:就薄熙來涉嫌貪污的500萬元來看,之前在他的親筆供詞中他已經承認500萬元流入薄谷開來的賬戶,而且還有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証詞相互印証。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足以定罪。這件事本來就是在很秘密的情況下進行的,不可能再要求出示諸如錄音錄像之類的証據。

  就薄熙來涉嫌濫用職權罪而言,薄熙來本人稱與自己無關,但檢方對此提供了大量的証人証言,尤其是關鍵証人王立軍的出庭。在庭審中,薄熙來對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應對王立軍叛逃事件,親口予以承認。薄谷開來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無論如何也不應該出現在那樣的場合,就憑這一點,薄熙來就涉嫌濫用職權。

  主持人:對於此案的証據,是否已達到了確實、充分,兩位專家怎麼看?

  陳光中:從總體上看,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但還有一些具體的受賄事實,需要法庭進一步調查認定。法庭不一定需要對公訴機關的所有証據都一律認可,經過法庭調查、質証、辯論等相關程序,法庭應該可以作出公正的判決。

  洪道德:薄熙來所涉嫌的三個罪名都証據充分、確鑿,達到了定罪標准。當然,在具體量刑上可能還會進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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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丹丹(實習)、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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