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煙台市慈善總會的原辦公室主任王洪濤駕駛公車撞死人逃逸,按道理來說,這事兒既該負刑事責任,也得有民事賠償,不過事情的處理卻讓人頗為不解,肇事者沒被起訴,所賠的80萬元被指可能是善款。(8月19日《中國之聲》)
按照法律規定,駕車撞死人逃逸,這一行為應當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理,肇事者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王洪濤卻離奇得沒被起訴,這期間究竟是什麼在神通廣大地左右事態,相信蹊蹺重重,有待真相的水落石出。
而民事賠償也是疑雲密布——按照雙方協議,受害者家屬拿到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等共計80萬元,算是一次性了斷。2012年11月7日簽訂的協議,甲方是受害者家屬,乙方簽字的兩人中有一人是煙台市慈善總會辦公室副主任許夫新。第二份2013年1月27日簽訂的賠償協議,甲方是“煙台市慈善總會辦公室”,括號王洪濤,甲方簽字落款也是許夫新,並留有他的身份証號碼,加蓋了兩個慈善總會辦公室的公章——這就讓人懷疑這所賠的80萬元可能是用善款來埋單了。
中紀委等部門幾年前就已明確要求:“對領導干部私駕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從嚴追究其紀律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由個人承擔所有費用。”如果人們的質疑是事實,那麼,這嚴重違反中紀委等部門規定的舉動,自然要受到嚴懲。當然,我們更期待煙台市慈善總會來自証清白——要自証清白其實很簡單,你隻要把經過審計的善款的收支情況一一明示,人們自然可立馬打消疑雲,也能還他們一個清白。可惜的是,報道稱“煙台市慈善總會官網對2012年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2012年度結余2.22萬元”,恐怕這個公示還是一筆糊涂賬。所以,人們還是要質疑:80萬的賠償款究竟來源於哪裡?
善款為何會被指成了官員車禍賠償金?如果煙台市慈善總會的經費收支情況是精細化公開的、透明的,人們斷然不會無端指責,那麼,煙台市慈善總會會給我們一個“驚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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