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評
對“叔侄冤案”,浙江高院負責人認為要從五個方面進行反思。其中,破案考核指標設計需科學合理,不應以“破案GDP”為目的。應該銘記,一個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沒有最終告破,要靠証據說話。
“叔侄冤案”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一生的傷痛,給司法形象帶來難以估計的負面影響,也導致高達22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當地司法部門確實應該反思。從聶樹斌、趙作海到張輝、張高平,冤案總像一母所生,驚人相似:証據不足、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被判重罪、真凶現身……所不同的是,聶樹斌沒有趙作海、張輝、張高平那麼“幸運”,未到真凶出現,就已冤死刑場。
反思冤案,“破案GDP”肯定是最先被提起的原因。如果說,“命案必破”就是一把懸在辦案人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將一些辦案人員逼上梁山、不得不依賴刑訊逼供的話﹔那麼,將“破案率”作為考核指標,則是利誘一些人為了集體或個人利益而採取非法手段。浙江“叔侄冤案”,就曾被當作“浙江神探”聶海芬的“光輝事跡”之一而廣為宣傳。
客觀地說,“命案必破”、“破案GDP”並不能承擔冤案的所有責任。某種意義上說,它們也是公安機關除惡務盡、維護正義、順應民意的產物,有其積極的一面。假如社會發生了命案,公安機關又遲遲破不了案,或成為無頭公案,公眾也會有不高興的﹔假如案子破與不破一個樣,不懲不獎,恐怕公安機關也沒有壓力與積極性去破案。況且,刑訊逼供制造冤案的賬,也不完全算在“破案GDP”頭上。
刑事訴訟層面,雖然1995年刑事訴訟法大修時,加進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表述,但遺憾的是,至今還沒有在程序立法中明確、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作為一種刑事訴訟原則,基本應包括:沉默權(即被刑事指控的人有權拒絕回答和不受強迫自証其罪)、公訴案件的舉証責任由控方承擔、疑罪從無(現有証據如果不能証實被刑事指控的人有罪,則應認定其無罪)。刑訊逼供,正是一種“強迫自証其罪”的典型手法。如果將無罪推定這一司法原則坐實,不支持侵害疑犯沉默權所獲取的証據,對刑訊逼供的治理必將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實踐層面,刑訊逼供制造冤案,還與長期形成的“公檢法一家”的習慣有關。公安機關在種種壓力之下對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暴力取証,嫌疑人違心招供﹔檢察機關過分相信警察所做筆錄,忽略對筆錄獲得程序、真實性的考証﹔法院倚重檢察機關的意見,而對辯護人提出的疑點和主張不感興趣。后續環節不懷疑、不反對刑訊逼供所獲証據,對刑訊逼供起到了正面激勵作用,加劇了問題的產生。因此,有刑辯專家建議適當吸收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的發動、繼續和發展主要依賴於當事人,法官僅處於消極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即使無法完全照搬,與職權主義適度稀釋,亦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刑訊逼供之痛。
刑訊逼供是司法文明的毒瘤,以一種犯罪來對抗另一種犯罪,不僅違反了程序理性原則,也損害了人們對司法程序正義功能的預期,我們必須堅持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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