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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2013年全國“兩會”系列社論之十八
治污先治官,應將所有污染問題,以及環境管理中的失職瀆職,納入追責范圍,實現環保問責的“日常化”。
3月15日,環保部吳曉青副部長就“環境保護與生態文明建設”答記者問時,對“市長下河游泳驗水”作出回應。他說,現在部分地方水質確實不能游泳。有的是因為治水復雜性,有的是當地官員治污意識不夠。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官。環保部將加強檢查整治,對嚴重污染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治污先治官,這樣的表態可謂鏗鏘有力。確實,建設生態文明,讓青山、綠水、藍天不再成為奢侈品,提高官員的環保執行力,喚醒他們的責任感,堪為關鍵。近年來,中國的環境治理之所以步履蹣跚,艱難前行,令公眾不滿,也正是因為官員環保責任的長期缺位。
那麼,治污先治官,怎麼治?
首先,這要構建官員環保考核體制。近年來,不少地方開始將生態環保責任,列入官員政績考核,而環保法修訂后,也有望將環保指標納入官員考核體系。不過,這樣的考核怎麼考,大有講究。
有的地方對官員實行環保考核,但環保考核分值的比重,卻非常低。很明顯,這樣的考核,難以給官員以強大壓力。因此,環保考核分值的比重,需要大幅度提高,甚至可以考慮實行一票否決,畢竟,經濟發展再好,基本的生存環境若每況愈下,這樣的發展有何意義,怎麼能得到公眾認可?
而且,環保考核,不能只是地方政府說了算,應該引入民意的反饋機制,讓公眾為地方官員的環境治理成績打分。同時,應鼓勵民間環保組織作為監督的第三方,對各個地方的環保治理進行專業的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
其二,當完善對官員的環保問責機制。近年來,國內各種污染事故不斷,但因此對地方官員問責的力度仍然不夠,除非是一些社會影響重大的環境公共事件,如紫金礦業污染事件、龍江鎘污染事件、白洋澱死魚事件,而且即便這些有問責的個案,對官員的處罰力度仍然偏弱。
所以,完善官員環保問責,追責的門檻要降低,不能隻限於重大污染事故,不能等到污染事故發生后才啟動,應將所有污染問題,以及環境管理中的失職瀆職,納入追責范圍,實現環保問責的“日常化”。同時,問責不能隻打蒼蠅,不打老虎,對於有責任的地方領導官員甚至一把手,同樣應嚴懲不貸。如此,環保問責,才能樹立起威懾力。
另外,還應看到的是,治污先治官,不僅要針對地方政府,同樣適用於國家相關部門。以環保部門為例,其許多職能,如項目審批、環保政策制定、環保標准修訂、環境污染信息公開等,對於推動環境治理都至關重要。治污先治官,不能光治“下面”,所有承擔環境保護之責的官員,都當被納入考核和問責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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