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

新京報:稅收立法權上收人大此其時矣

朱恆順

2013年03月10日10:10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 觀察家·“我看兩會”

  讓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這也是將稅收行政權力關進籠子裡的必然要求。

  趙冬苓等三十多名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在2013年年底之前,收回對國務院稅收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要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不斷總結我們這些年在稅收領域的改革經驗,把現行的稅收方面的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連寧也認為,稅收立法權收回人大已時機成熟。

  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實行稅收法定,即稅收立法權由民意機關行使。

  稅收法定也早已為我國法律所確認。立法法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隻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不過,針對我國的基本國情,立法法第九條規定,對於稅收立法,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是該法同時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應由全國人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

  應當承認的是,從總體上看,我國稅收法制建設是比較滯后的。目前我國的稅種有18個,其中隻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3項稅種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以法律規定的,其余的均是國務院以行政法規規定的,而且,全國人大關於稅收立法的授權無特定目的、無特定范圍、無時間限制,這與真正意義上的稅收法定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機關既負責征稅,又負責制定稅收政策,這不僅可能會影響到公民的財產權,而且事關公平與正義,更會影響到稅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因此,全國人大確有必要盡快撤銷授權,讓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從而賦予稅收以更高層面的正當性,這也是將稅收行政權力關進籠子裡的必然要求。

  讓稅收立法權回歸全國人大,首先要對現行的稅收行政法規進行全面評估論証,在此基礎上,應當提出一個總體的稅收法律立法計劃,有計劃地予以實施。當前,可以考慮首先對“暫行”時間超過15年的國務院稅收行政法規,比如印花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等進行評估,然后並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啟動立法工作。對於條件相對成熟、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比如增值稅的立法,則應當加快立法步伐,盡早頒布實施。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正在牽頭起草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我們期待,在即將公布的新的五年立法規劃中,能有盡可能多的稅收立法項目,以示對代表議案的積極回應和對廣大公眾關切的回應。

  □朱恆順(人大工作者)

分享到:
(責編:王倩、張玉珂)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