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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該怎樣應對官員親屬違規經商營利?

舒聖祥

2013年02月28日09:39    來源:華西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昨日貴報刊發社評《規避“親屬獲利”須彌合法治缺角》,對官員親屬違規經商問題,提出了批評與對策。我同意該文的觀點,也認為應從法治建設的角度出發解決問題。

近些年來,紅頂商人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官員親屬經商現象卻比比皆是。比如鄭州“房妹”,父親是房產局長,母親和舅舅都是房產公司老板,多個經適房項目在家庭內部被一條龍全包。

在此背景下,“多數公職人員反對上繳親屬違規經營所得”似乎是一個很怪異的新聞標題。因為,既然是“違規經營所得”,理當依規沒收上繳,由不得多數公職人員去反對。這個道理是很簡單的,就像犯法的人隻能依法接受處理,不能因為多數罪犯反對某種處罰,某種處罰就據此失去效力。當然,違規與違法似乎又有不同﹔關鍵的問題是,所謂“違規”究竟能否算數?之所以很多官員不能意識到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違背了基本權力倫理和法治精神,原因就在於,目前規范公職人員親屬經商營利行為的只是一些黨內紀律規定和政策性文件。

比如,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出台了《關於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第二年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再次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牟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不得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

如果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官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以及違規經營所得上繳,都是不容分說的。但可惜,紀律規定和政策性文件系統性差,缺乏剛性和強制力,導致了監管的虛置。為此,非常有必要對官員親屬經商營利提高到立法層面予以嚴格禁止,不能因為多數公職人員反對就擱置不管。對於何種級別的官員、其親屬從事哪些領域的營利性活動應該禁止,法律都應該做出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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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元玲(實習生)、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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