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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歷史上的塌方式腐敗案與封建王朝監察機制弊端

張宏杰

2015年04月15日14:47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之一是行政權力支配范圍極廣,威力極大,受到的約束卻極小。雖然歷朝歷代都為規范君權、約束臣權進行了很多制度設計,但因“有治人無治法”這一人治原則,那些精心設計的權力防范機制很容易在實踐中失去效用。這突出表現在歷代監督機制的虛化上。

中國歷史上的王朝通常都很重視監督機制建設。封建王朝監察機制形成於秦漢,成熟於隋唐,明清時期達到頂峰。

這套機制的特點,一是系統獨立,垂直管理,直屬皇帝領導。監察官員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其他機構和官員的制約。二是監察官員位卑權重,以小制大。漢朝時,十三州刺史的官秩不過六百石,與縣令相當,但卻可監督官秩二千石的郡守。明代也是這樣,明代給事中和御史均為七品左右的小官,卻被賦予重權,“諫官雖卑,與輔臣等”。這是帝王權術的體現。趙翼說:“官輕則愛惜身家之念輕,而權重則整飭吏治之威重。”因為高級官吏往往既得利益太多,顧慮太重,處事圓滑,願意息事寧人,而小官則急於求進,銳意敢為,顧慮較少,不會像高官那樣“老油條”。

從秦漢至明清,監察制度的趨勢是越來越嚴密,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其制度的合理性和嚴密程度在全世界居領先地位。但是總體來說,歷代王朝的監察系統發揮的作用都有很大局限性。比如清代的貪污大案,或者是由政治因素主導,或者由一些非常偶然的因素引發,朝廷的監察制度在很多大案中並沒有發揮相應的作用。最典型是的清代最大一起貪污案“王亶望案”,涉及甘肅省官員二百余人,其中布政使以下縣令以上官員113人,形成了一個有組織的貪腐集團,捐糧案前有預謀有計劃、案中有分工有組織有步驟,案后有攻守同盟。這樣一個涉及全省的“塌方式腐敗”巨案,不但在甘肅是公開的秘密,在全國,也為許多人所知。但是七年之內居然無一人舉報告發,最終還是貪污者自我暴露。

之所以出現這樣嚴重的失靈狀況,是因為封建王朝監察機制通常都有以下不可克服的弊端:

第一,臨察機構只是皇權的附屬,並不能監督皇權。

一般來講,封建王朝監察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監督官權,強化皇權而設的。在傳統社會,皇帝的權力從本質上講是不受制約的。對於諫官來說,諫諍不合聖意,輕則遭貶,重則喪命。這樣的例子歷史上比比皆是。比如永樂年間刑科給事中陳愕“嘗言事忤旨,命坎瘞奉天門,露其首”,下場非常悲慘。意志強悍的皇帝很容易就可以繞開制度、更改法律,以一人之意志而為高下,甚至法外施情,以情代法。比如明代成化、嘉靖皇帝喜歡方術,很多術士隻憑一紙符箓,便可官運亨通。到了一個王朝的中后期,皇帝往往帶頭腐敗,監察系統就完全失去作用。

西方現代的反腐機構雖然大多直屬政府首腦,不能直接監督政府首腦,但是政府首腦往往會受到司法系統、議會系統及新聞輿論的有力監督。因此監察機制從理論上來說是無死角的。但是政治分工、權力制衡的觀念都是近代以來的產物。封建王朝的皇權是不可分割的,也不能讓渡,所以社會不可能對皇權進行有效監督和制衡。

第二,中國封建君主專制下的權力制約機制是封閉的、自上而下的線性模式,它排除任何外來力量的參與,是一種體制內的自我檢視,自體監督,監督動力不足。

因為皇權不可分割的特性,所以所有官員,無論分工如何,本質上都是皇權的代表。他們都處於同一權力體系之內,兩者之間並無利害得失的根本沖突,相反同樣受到傳統官場游戲規則的左右。這個游戲規則就是權力較大者可以輕易吞噬權力較小者。所以監察官員打“大老虎”,隨時可能為其反噬,這不能不使監察官有所顧忌。傳統時代監察官員彈劾的效果,完全取決於皇帝的態度。明代權臣嚴嵩得勢之時,曾多次受到監察官員的彈劾,但言官証據確鑿的彈劾並不能撼動嚴氏分毫,言官本身卻或被奪官或被下獄。雖然最后由於御史鄒應龍等的參劾,嚴嵩被勒令致仕,但其根本原因是“帝眷已潛移。”

所以歷史上,大多數時候監察官員隻能打打蒼蠅。萬歷年間,左副都御史丘舜曾經說:“(官場)貪墨成風,生民涂炭,而所劾罷者大都單寒軟弱之流”。清代歷朝皇帝屢屢指責言官怠政溺職,反映了這種現象的普遍性。比如順治皇帝曾經批評都察院:“近來各官彈章其中多掂拾塞責,將他人己經糾參之事隨聲附合,明系黨與陋習,豈朝廷設立言官之意!”乾隆中后期,各省大案頻發,但很少是由言官揭露的。乾隆對此非常氣惱,每每責問言官:“豈竟毫無聞見,何竟無一人奏及?”“乃竟始終緘默,又安用此科道為耶?”但是這種現象貫穿整個清代,科道官並沒有因皇帝的痛責而有所改變。

除了以上兩點,封建王朝監察機制更容易出現的弊端,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很容易貓鼠一窩,在竊取“天家”利益的時候,結成同盟。

監察官員和其他官員一樣,也受利益最大化原則支配。當他們發現巴結權貴有利於自己時,就會輕易將手中的監察權力作為向權貴們討價還價的資本。比如在權臣張居正秉政時,“諫官言事必先請”。又如“高拱以內閣掌吏部,權勢恆赫,其門生韓揖、宋之韓、程文、涂夢桂等並居言路,日夜走其門,專務搏擊”。

所以我們就很容易理解,歷代王朝后期,隨著官僚體系的腐敗,監察系統也會高度腐敗。

明代言官的權力非常巨大,特別是“風聞言事”的特權讓他們擁有非同尋常的殺傷力。但這並沒有導致明朝官場風紀特別嚴明,反而導致了言官系統的腐敗特別嚴重。因為手中握有的監督和考察官員的權力,所以他們公然索賄,買官賣官。明代后期人稱科道監察官員為“抹布”,“言其隻要他人淨,不顧己污也。”比如崇禎初年,戶部給事中楊枝起,當上諫官后,對進京考察的地方官員,登門索取賄賂。如若不給,他就恐嚇將在考評之中將對方評為下下等,面對這種恐嚇,地方官員無人選擇舉報,因為他們知道舉報也沒有任何作用,所以隻好連夜出門借錢行賄。

監察系統腐敗的結果是這個系統完全失去作用。比如崇禎年間,都察院考核地方官吏,已經完全流於形式,拘私情,通關節 ,結果全是“稱職”,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作者簡介:張宏杰,學者,作家。復旦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清華大學歷史系博士后。中國作家協會會員。著有《給曾國藩算算賬》、《曾國藩的正面與側面》、《大明王朝的七張面孔》等,有多部作品在港台及海外出版。在《中國經濟史研究》等學術刊物發表多篇論文。在《當代》、《天涯》、《鐘山》等文學刊物發表過很多文學作品,是大型紀錄片《楚國八百年》及《戊戌變法》總撰稿,在央視《百家講壇》主講《成敗論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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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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