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報道,廣東省珠海平沙鎮政府為了引導“信訪戶”走法律途徑,通過一家鎮屬國企墊付了26萬元訴訟費,幫助老人請律師打官司告自己。但區縣兩級法院都拒絕受理,現在上訪在繼續。
“政府花錢,請信訪戶告自己。卻無奈,兩級法院均拒不受理”。這堪稱一波三折的劇情,自始至終都給人一種凌亂之感。當然,就最終結果來看,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點。可必須厘清的是,即便“訴諸法律,定紛止爭”的良善初衷最終落空,可當地這份難能可貴的“新嘗試”,還是應該獲得起碼的認同。
在很多人看來,拒絕受理該案的兩級法院,儼然是這出“普法大戲”的最大敗筆。可事實上,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許並非全無道理。因為眾所周知,企業改制遺留問題由來已久、錯綜復雜。而且當時雇佣雙方,早已簽訂了明確的契約協議,清晰約定了各自的權責利。有鑒於此,如今老人又“要求恢復公務員待遇”,顯然並無“充分正當的起訴理由”……盡管一些人對“拒不受理”的結果難以接受,可就目前來看,該決定並無太多過錯。
真正的法治思維、真正的法律信仰,不僅意味著將糾紛訴諸於司法軌道,也意味著對法律裁決持尊重態度。事實上,平沙鎮政府請上訪戶“告自己”,也有著相似的考量:“如果法院判決老人應恢復待遇,政府就按判決執行﹔如果法院判決老人的要求不合理,老人們也可以息訪。”然而,為什麼被法院“拒絕立案”的老人們,仍舊會執著地繼續信訪呢?
見証此事的來龍去脈,必須承認的是,法律裁決絕非每次都可定紛止爭,其勢必要有兩個前提兜底。其一,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以及對裁決結果的充分闡述﹔其二,訴訟雙方具備健全的法治思維,能夠對司法過程和后果給予充分尊重。需要追問的是,平沙鎮不惜重金墊付訴訟費,卻隻換來了一切如舊的結局,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26萬之巨的支出,除了彰顯法治決心之外,又有多少現實的意義?
行政部門固然有義務,鼓勵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可這並不意味著,其可以毫不顧忌地動用公共財政,為少數人群的訴訟開支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