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提出“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毋庸贅言,信用記錄一旦系統完備,就能形成一處失信、處處被罰的局面,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然而,整合信息孤島,真的是沒有任何風險和弊病嗎?
我們隻能說,美則美矣,了則未了。社會征信系統一旦建立,那麼個人信用信息的各個方面將全部納入統一的數據庫,國家在懲戒失信行為的同時,對公民信息的“監控”也會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著名社會學家吉登斯早就論述過,國家的重要功能就是對社會體系的“反思性監控”,即“行政權威通過掌握個人的生活史記錄而實施監控”,這在實際的操作中還具有另外一層含意,“居於權威位置的個人對另一些個人的活動實施直接的督管。”
問題是,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彌爾頓•弗裡德曼所言,“已經集中起來的權力,不會由於創造它的良好願望而變為無害。”如果這些公民信息泄露出去,會對一個普通個人造成多大的損失?再做一個腹黑但絕對合情合理的假設,如果主管信息的工作人員用權尋租或以權謀私,肆意更改“被管理”的信用記錄,那麼不僅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功能將形同虛設,更會對個人和政府公信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更讓人憂心忡忡的是,社會征信系統尚未建立,個人信息泄露卻已經因循成風。且不論那些商業機構、培訓機構、社交網站把個人信息當做交易籌碼,也不說每個人在現實生活中對房產中介電話、電信詐騙電話等不勝其擾,單說政府部門的信息泄露同樣令人觸目驚心。前幾年江西鷹潭一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灰色利益鏈浮出水面,出售的個人信息超過3/4由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提供,更是讓人脊背發涼。也因此,在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道路上,每一個人都有權利發問:如何保障人們的信息安全? 如何去防止居於信息管理權威位置的個人,在實施督管過程中故意地或過失地危害他人?
正是出於保護公民信用信息安全的考慮,《規劃綱要》專門辟出“強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一項,強調“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提出“高起點、高標准建設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雖然只是文件表述,但也充分說明制度制定者已經意識到信用信息安全問題的存在。問題就是努力的方向,有理由相信,未來這個完善的信用信息體系,既能為社會誠信保駕護航,也能堵住任何信用信息泄露的“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