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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男大女40歲才可收養”能避免性侵害嗎?
背景:家住江蘇省徐州市的18歲女孩苗丹一直是“黑戶”。最近班主任通知高考報名,苗丹才說出殘疾養父為自己奔波18年沒辦下戶口。當地民政局回應說,法律明確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年齡要相差40歲以上。
新京報發表韓涵的觀點:《收養法》之所以有如此規定,是出於對女童的保護。但年齡限制就能讓女童免受性侵嗎?現實中,許多性侵案的主角不乏六七十歲的老年人,今年初,廣西就傳出一留守女童遭十多名中老年人長期性侵的消息。這樣的事實告訴我們,收養人年紀大小與性侵威脅沒有必然的聯系。比孩子大40歲的男性收養者,未必就是心理健康的,而比孩子大39歲的男性收養者,卻可能是一個正直的父親。年齡門檻除了給一些孩子上戶口帶來困難外,並不能杜絕事實上的違法收養存在,就像苗丹和其養父,已經共同生活了18年。真正有效的辦法應該是對每一個具體的收養申請人做全面細致的評估。《收養法》自1998年修正以來已有16年,該是對其中這個不合理條款進行修改的時候了。
小蔣隨想:上文說,收養的前提應是全面細致的評估,這在理論上很正確。但是,誰能做出權威性的評估?如果是針對本例的殘疾養父,審核通過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撿到孩子的人有意收養,卻未通過評估,棄嬰又該去哪兒?現實是,許多地方要麼是公立兒童福利院的床位不足,要麼是根本就沒有兒童福利院。否則,不會出現袁厲害那樣的私人大量收養,也不會發生廣州“嬰兒安全島”那種因棄嬰多而叫停。不得不說,在過去許多年,在合法收養存在諸多不足的背景下,違法收養確實給了棄嬰們一個家。這樣的違法讓善良的人們唏噓,產生的或好或壞的后果引來毀譽參半。合法規范收養的大方向沒有錯,但發展中的國情與社保投入缺口也是不爭的事實。紙上談兵沒有意義,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才是務實的。
光天化日“拆錯了”,算不算權力耍流氓?
背景:江蘇淮安南馬廠鄉村民楊某的3層樓房,在大白天被陌生人開著挖掘機拆了。在拆除過程中,其公婆被強行拖到室外,屋中財物也悉數“覆沒”。她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警方稱“拆錯了”。
京華時報發表兵臨的觀點:突擊強拆、騙拆、拆錯了等等,無不奉行“將生米煮成熟飯”的法則,客觀上先造成強拆的事實,最后逼著公民乖乖就范。這說到底是一種耍流氓、耍無賴的行徑。雖然我們不願理解為一次權力與拆遷公司的合謀,但常識性的判斷提醒人們:如果沒有權力的默許,沒有權力的肆意妄為,哪個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去強拆民宅?
新京報發表徐明軒的觀點:就算真的拆錯了,就能不追究刑責嗎?不然。打個比方,有人殺人后說:“我原來想殺甲,卻誤殺了乙”,警方是否會因“殺錯人”不追究相應罪責呢?在此案中,強拆者拖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故意損壞其財產,顯然已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滿足“故意損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這不因“拆錯了”而改變。這麼簡單的法理,辦案警方會不知道?
小蔣隨想:你和它講公民權益,它和你說公共利益﹔你對它講法治規范,它對你施人治手腕﹔你想保持理性客觀,它卻耍流氓無賴﹔你指責它違法行事,它給你扣上“刁民”大帽……在強拆的問題上,有太多的無理可講。一面是地方行政作為征地主體,賣地與開發利益巨大﹔另一面是地方公、檢、法並不獨立,要接受行政的“領導”。由此,既導致一些人違法行政有恃無恐,又使得法律的剛性被人為蹂躪。最終,公民權利被侵害,行政公信力更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