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有了法治的護航,改革才能不走樣、不變道、有章法,真正做到蹄疾而步穩、勇毅而篤行。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的講話,深刻闡述了改革與法治的辯証關系,這對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治既是改革的目標,也是改革的手段,還是堅持改革共識的底線。全面深化改革,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要求堅持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各項改革。改革的過程,就是法治理念根植、法治方式確立的過程,我們既要通過改革來完善法治,也要以法治來保証改革的正確方向,這是牢不可破的改革共識,是理應堅持不渝的改革方法論。
沒有規矩就沒有方圓。如果說,在改革開放之初,受法制不完善的時代條件限制,推進改革往往比較粗放,那麼今天,在法律體系形成、法治理念高揚的新時代背景下推進改革,於法有據是改革的基本前提。全面深化改革攻堅到哪裡,法治建設就應跟進到哪裡,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任何層面、任何領域的改革,都應在法律框架下實施、在法治軌道中運行,都要經受住是否合乎法治的檢驗。
經驗表明,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就要走出“邊抓牌邊定規則”的思維定勢,確立“定好規則再抓牌”的法治思維。“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無論是哪個領域的改革,都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作為,都必須以法治的方式推進。立法引領改革,改革推動立法。隻有通過立法程序,用法律法規的立改廢來解決,實現先立后破,才能使改革有序進行﹔如果有的重要改革舉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權,就應當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確保改革舉措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進行。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回望1978年以來的改革歷程,改革的推進與法治的建設齊頭並進、相互促進,這不是歷史的巧合,而是發展的必然。在新一輪的改革征程上,讓改革列車始終在法治“鋼軌”上前行,我們就能形成全國一盤棋,確保改革正確推進、准確推進、有序推進、協調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