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想有所表示、對得起自己、解決“沒有意思”,又想有所保留、對得起他人、回避“什麼意思”。這種“意思意思”的心態,必然會導致人大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如今,在基層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中,對於開展人大監督工作,流傳著一個段子:做深了,怕誤會“什麼意思”﹔不做呢,又“沒有意思”﹔隻好不深不淺,做點“意思意思”。
什麼叫“意思意思”?這其實是一種“面子上馬馬虎虎過得去”的心態,既想有所表示、對得起自己、解決“沒有意思”,又想有所保留、對得起他人、回避“什麼意思”。但是,如果是以“意思意思”之心踐行人大監督工作,必然會導致人大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人大監督是憲法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權力與職責。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基層人大監督顯然不能“意思意思”。在認識上,首先要解決一個理直氣壯行使權力的問題。理直,就是人大依法行使監督權,有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等法律為依據,既非與誰過不去,也非故意為難、找茬。監督了,是履職﹔不監督,就是失職。把監督工作做好做深,是應該的﹔把監督工作做差做淺,是不對的。因此,害怕被誤會為“什麼意思”是沒有任何道理的。氣壯,也就是要有負起監督責任的意識和本領,既要有積極開展監督工作的精氣神,又要具有技高一籌的能力,做到有底氣、硬氣、正氣。
落實到監督實踐上,則要解決一個創新運用法律的問題。創新,指的是監督工作機制的健全和完善。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對於人大開展監督工作的規定是明確的,關鍵是可操作,不能淺嘗輒止、停留在表面和一般。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強調完善人大工作機制,並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這對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基層人大發揮監督職能,主要是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往往一聽了之、一議了之,對於效果過問不多、對於增強效果的辦法不多。鑒於此,基層人大要力克監督“意思意思”,進一步健全與完善聽取和審議工作或專題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具體監督方式的機制,力求深,務必全,使每一項監督方式程序嚴密、操作規范,以達到監督預期效果。
當一件順應民心民意的好事實事,在人大監督之下做實做成,作為參與監督工作或服務保障工作的基層代表或人大工作者,為此奉獻了智慧和汗水,體現出法治精神和人生價值,難道不是很“有意思”嗎?因此,“意思意思”式的監督顯然是錯誤的。
《 人民日報 》( 2014年01月29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