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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沒有職業倫理,律師就如同裸奔

2013年12月08日08:4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沒有職業倫理,律師就如同裸奔”

  近日,北京市律師協會就李某某等人強奸案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行為,正式立案調查。

  律協稱將根據調查的事實和証據,依據相關規定,對確有違規行為的律師給予相應的行業紀律處分。

  那麼,作為律師,職業倫理與法律素養的底線究竟在哪?如果出現違規之處,又該如何處理?

  新京報專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許身健教授。

  1  律師的越軌行為是危險信號

  作為律師自治組織,律師協會不能當“沒牙的老虎”,有義務懲戒不當職業行為,在這個時候啟動調查正當其時。

  新京報:北京市律師協會就李某某等人強奸案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行為,正式立案調查。作為長期研究律師職業倫理的學者,你怎麼看這些問題?

  許身健:北京律協啟動調查程序非常有必要,一段時間來,李某某案引發了轟動性的關注,具有非常多引發關注的因素,比如強奸、公眾很敏感的“官二代”等。這個案件前后涉及多位律師,暴露出來不當職業行為。很顯然,這些不當的職業行為已經影響到律師群體形象。律師群體形象不好的話,必然會影響到每一位律師。這種情況下,作為律師自治組織,律師協會不能當“沒牙的老虎”,有義務懲戒不當職業行為,在這個時候啟動調查正當其時。

  新京報:你提到律師的不當職業行為,從法律職業倫理的角度看,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許身健:李家聘請律師,在他們看來應該是律師界各方面素質高的律師,但各類表現卻遭到公眾質疑,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這個案件中,暴露出大量的律師不當職業行為,比如泄露當事人隱私、不當披露案件信息、不當發表貶損同行的言論。這些問題涉及律師的保密義務、言論界限等問題。

  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中還有一些其他現象,比如有一位律師向李某某的母親發出一個短信要約:希望你聘請我做你兒子的辯護律師,因為我現在需要這樣的一個大案要案,希望通過這個案件擔任政協委員。如此赤裸裸的行為不光是律師、法律人,整個社會公眾都要譴責,這是一種裸奔行為,是非常丟臉的行為。總體而言,這個案件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應當認真對待法律職業倫理,尤其認真對待律師職業。

  新京報:這個案件暴露出來律師職業的問題並非偶然?

  許身健:是這樣的,李某某案件只是一個截面,反映出律師不當職業行為的嚴重程度。在李某某案中,能看到這裡面不少律師都有不當職業行為。但不只是這個案子,客觀地講,其他一些嚴重的不當職業行為非常普遍,有些案子只是大家沒有關注到,但非常嚴重。比如最近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強奸女當事人的案件,去年北京一家著名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隱瞞自己的美國公民身份,涉嫌偽造、變造身份証明材料,騙取中國律師資格,涉嫌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中國律師執業証書,並以中國律師的名義違法執業十年有余,直到被媒體揭露后才東窗事發。

  新京報: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律師不當職業行為不僅屢見不鮮,也存在於律師執業的各個領域?

  許身健:是的。律師的不當職業行為確實是五花八門。比如違反保密義務的,侵犯委托人資產的,不當進行宣傳廣告的……甚至你還可以看到,北京一家律所的主任強奸女當事人,法庭上還說女當事人盜取他的精液,非常惡劣。律師不能跟委托人發生性關系,這是律師職業倫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條,比如美國在這個問題上講得很清楚,這是必須禁止的行為。

  2    律師要實現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職業倫理是調整律師因執業行為和他人產生關系時應遵守的行為准則,是一種規則﹔道德是個人內化,個人對個人的一種要求。

  新京報:這兩個案例為何沒有看到律師界的反思?

  許身健:如果登錄北京律協的網站,就能看到對律師不當職業行為的處罰決定,但很少見到這些律師所在的律所的反思。

  最近我們也注意到北京幾家知名律所的律師,或被中國証監會處罰﹔或在國外遭到券商起訴,面臨巨額索賠的風險。但根本看不到這些律所自身的態度。同行之間私下也許有討論,但公開場合都因為面子上不好意思,有點視而不見的意思。就像律師強奸女當事人的案子,很多人當成刑事案件或者桃色新聞傳播,律師職業倫理的角度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

  新京報:應當怎樣界定律師職業倫理?

  許身健:倫理是指人和人之間的關系的行為准則。和道德有什麼樣的差別?很多人現在講律師職業倫理,把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混為一談,實際上職業倫理是調整律師因執業行為和他人產生關系時應遵守的行為准則,是一種規則﹔道德是個人內化,個人對個人的一種要求。

  說倫理含義,要提出另外一個概念:什麼叫職業?“profession”有一個“PRO”,“PRO”是“宣示”的意思。也就是說所謂職業是人道主義的一種行業。哪些行業應該屬於職業?我們把律師作為一種profession職業包含法律人、教師、醫生及神職人員,值得指出的是:律師與醫生的職業特性有相似之處,我提到過這個命題“好律師若良醫”。上述幾個行業有一些共性特點,也就是說它們都有公共性,信奉公共服務的精神追求,是執著於促進公共福祉的群體。這種公共性就是所謂職業性,當然,律師也要生存,律師執業具有一定的商業性,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律師的商業性是從屬性的,處於第二位。

  當下在很多會議上,律師進行討論時,他們關注、討論的重要問題是如何尋找拓展客戶、如何營銷等很多商業性話題。律師行業應當謹記自身的公共性、職業性,將商業性置於從屬及次要的位置。

  新京報:從這種角度來看,好律師應當是什麼樣的?

  許身健:首先要對好律師下一個簡單定義,我一直認為,好律師若良醫,應該德才兼備。德的方面指符合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才是指要有好的法律職業技能。從中國《律師法》來看,結合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范規則》,律師職業角色有三: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二是法庭的一員,三是對社會正義、社會公正有特殊職責的公民。

  但是要做到這三方面並不容易,這幾個角色之間可能存在著沖突,律師處於整個職業倫理漩渦是因為有時必須要做出一個非常艱難的選擇。所以我們才講職業倫理,實際上就是怎樣處理諸多關系。

  律師在職業生活中需要處理哪些關系?我想律師要處理的關系不外乎為兩類:一類是對事,一類是對人。

  對事的關系是律師要具備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遇到問題要迎難而上,要找到問題的症結,竭盡全力提出一個安全的、實現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對人的關系是作為一個律師要與律師同行、本所的上級或者下級律師以及與委托人處理好關系,另外,要處理好與檢察官、法官或其他法律職業者的關系,也有處理好與公眾、傳媒等關系,總之要把和職業行為有關的各種各樣關系處理好。

  新京報:如何來保障?

  許身健:我認為,無論是出於保護公眾利益的需要,還是保護律師這個群體本身,律師職業規范都應當規定:如果某律師知曉其他律師違反律師職業行為規則,並且該行為使得違規律師的誠實性、可信性存在重大疑問,則該律師有義務向律師懲戒組織報告﹔假如沒有及時報告,則該律師疏於檢舉之責應當受到懲戒。

  新京報:沒有相關規定,是否意味著在約束律師不當職業行為的問題上立法不夠?

  許身健:問題不在這裡。我們現在針對律師的法律制度是比較完整的,比如《律師法》的法律位階比較高,全國律協出台有《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各地方律協都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問題是不夠細化,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夠。但是,必須看到,畢竟是相關規定,從法的精神來看,律師從事這一行,應該能理解到,從這個角度看,是因為某些律師的自律精神不夠。還有一個方面,律師群體的他律做得也不好。比如,對照當下律師不當職業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律師協會的懲戒做得不夠,現在律師協會也有相關的懲戒委員會,但對不當職業行為的發現以及懲戒的執行力不夠。眼下很多職業違法違規行為中,受懲戒的律師是少數,落網之魚很多。

  3   中國大學不重視法律職業倫理課

  在美國,法律職業倫理從粗糙不重視到現在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法學院的必修課,作為重中之重。

  新京報:這又出現了一個共性問題:執法不夠嚴格。你認為應當怎樣改進呢?

  許身健:我認為,單靠律師群體自我潔淨是不夠的。對律師的懲戒,首先要吸納社會的力量,改造目前的律師執業相關的懲戒機構,現在的這類機構都是律師組成的,很容易讓公眾懷疑律師群體相互包庇,因此,我建議對於律師的懲戒應當吸收公眾參加懲戒程序。

  其次,應當向公眾宣傳,讓公眾知道律師的哪些職業行為是被禁止的,要非常精准地讓委托人知道他有什麼權利。我們現在很難在公眾場合看到對律師不當職業行為准確描述的明確信息。

  我認為,律師協會可以像美國各級律協那樣,向公眾進行主動的、明晰的宣傳,而不是讓公眾自己上網站查閱。比如可以主動給公眾發放清晰簡明的相關資料,在法院、某些公共場所等合適的地方放一些小冊子,告訴公眾哪些行為屬於律師的不當職業行為。

  再次,是對每一起不當職業行為案件進行懲戒,而不是選擇性執法。從調查程序來看,應該非常正式的,委員會的組成要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調查要徹底,應當賦予被調查人申辯的權利。

  從調查結果來看,無論是譴責、暫停執業還是吊銷執業資格,都要追究責任,並且要在最大范圍告訴公眾。不要給公眾留下包庇律師、包庇同行的印象,對違規、違法行為要嚴懲不貸。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和執行,表現出律師自治組織和律師的職業水准來。

  新京報:可現在對於律師倫理的問題,應對比較乏力,離好律師的標准差距比較大。

  許身健:現實不太樂觀,客觀地講,現在整體上從法學教育到律師實務中都不太重視這個問題。首先在法學院對法律職業倫理這個課程不重視,法律職業倫理這門課程在法學教育中比較弱,中國有將近700所法學院,開設這門課程的法學院非常少,專門從事該領域教學及研究的人員也非常之少,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法律職業倫理教研室是全國700所法學院中唯一專門性的法律職業倫理教學及研究機構。

  相對來說,這樣一個學科比較寂寞,長期以來在整個法學教育中並不受到重視。法學院14門課程中(民法、刑法、法理學等),並沒有這樣一門課程。如果把法律教育定為職業教育,你又不把這門課程作為必修課,顯然是不正常的。作為講授法律職業倫理的教師而言,法學院講授這門課的意義在於,對那些將來要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生進行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通過這門法律人的“思想品德課”讓他們知道在未來的職業生涯中,哪些職業行為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絕對不可以做的。

  法科生在法學院學習的有些課程是為當事人學的,然而法律職業倫理是為自己學的,在面臨職業道德困境的時候,他們應當知道怎樣做出選擇。法律人應當時時刻刻做到心中有紅線,律師不能借口所謂司法環境不好而放縱自己的不當職業行為,律師知曉職業倫理的紅線才能使自己能夠時時刻刻警醒。

  我曾經到某法學院講授這本課,學生和我提到,以前有個別律師給他們講職業倫理的時候,炫耀自己可以把錢放到法官的辦公桌上。此君不講正面的反而講反面的,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當然也可能是吹噓、炫耀,或者虛榮心作怪,但這種傾向令人擔憂。

  新京報:實際上,對律師職業,似乎國外也有很多負面的評價,有個美國笑話,一位律師去世,牧師說,這裡埋葬著一位律師,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人們不解,怎麼埋了兩個人?

  許身健:美國最初也沒有重視法律職業倫理這門課程,上世紀70年代初發生了“水門事件”。尼克鬆在他的競爭對手的競選總部水門大廈裡安放了竊聽器,而尼克鬆本人的競選班底幾乎都是律師出身,幾乎都是法學院畢業的。

  上述情況,結合美國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陷入越戰泥潭,國家權威進一步衰退,這時美國人發現整個法律人群體是一些“小人”,是為了取得成功而不擇手段的人。這樣的話,就會產生重大問題,因為美國人有這樣一個邏輯,一個國家如果要成為一個強國必須要實現法治,如果實現法治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法律體制,良好的法律體制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法律人隊伍,這個法律人隊伍必須德才兼備,有良好的職業倫理。假如法律人隊伍尤其是律師隊伍不是一個德才兼備的群體,是一些小人,為了取得成功不擇手段,美國司法體制就岌岌可危,法治會蕩然無存,會跌入萬劫不復的地步。

  新京報:所以……

  許身健:所以美國律師協會借這樣一個契機強制美國法學院必須開設法律職業倫理課,並且做了很多研究。如果美國人對法律職業、對律師群體持有一種不信任態度,久而久之,公眾不信賴律師群體,那麼,在商業上來講,整個法律職業尤其是律師群體商業前景也會越來越黯淡。也就是說強調職業倫理的約束,對於法律職業,對於其商業方面的發展有利。

  而且以“水門事件”作為契機,從此美國法學院把法律職業倫理作為一項必修課,每個法學院到二、三年級唯一一門必修課是法律職業倫理,其他課程的考試是各州做各州的,但法律職業倫理不一樣,全美統考。而且法律界達成共識,法學院其他課程是給當事人學的,但法律職業倫理是給自己學的。

  美國從法律職業倫理規則粗糙,法律界不重視到現在把律師界、法律界推動法律職業倫理作為法學院的必修課,作為重中之重,借用的契機就是水門事件。

  □特約時事訪談員 申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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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案中的部分律師表現

  ●陳樞(李某某一審辯護人)

  表現:陳樞最初接受委托后,曾與王冉律師一同發表對此案的聲明。其聲明中曾稱“媒體等有義務遵守法律,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旋即引發爭議。一審宣判后,陳樞宣布退出此案。

  ●王冉(李某某一審辯護人)

  表現:李某某案一審開庭第二日中午,庭審還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尚未完成全部舉証質証,落款為王冉的辯護詞就在網上曝光。

  ●蘭和(李某某家庭法律顧問)

  表現:一審開庭后,蘭和發微博,不僅透露了李某某姓名,還首次詳細點出了本案其他4位辯護人的辯護思路,稱4名律師主動為4被告人認罪。並稱“奉勸被告人認罪和指認不認罪被告人犯罪事實成了律師的主要辯護內容。”此外,蘭和還在8月6日發表微博,點出了本案案發地點酒吧的全名。

  ●李在珂(案中大魏的辯護人)

  表現:李在珂在8月30日發出“聲明”,稱“昨天下午快休庭時,夢女士突然站起身來對審判長說:大V(大魏)所做的供述是律師引導的”,首次披露了庭審上的部分情形。二審期間,李在珂發微博稱本案存在嫖娼成分,“李某某一案是在有人明知受害人醉酒喪失意志的情況下仍強迫(介紹)其賣淫,李某某等五人在嫖娼過程中,因實施暴力而觸犯刑律的強奸案件”。

  ●田參軍(被害人代理律師)

  表現:9月14日,田參軍發表微博稱:“楊某某是兼職打工的學生,那晚只是陪朋友吃飯喝酒”。隱約點出了被害人楊某某的身份,但無具體指向。

  (據《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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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節選)

  第五條 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八條 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第二十二條 律師應依法取証,不得偽造証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証據、提供虛假証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証據。

  第二十四條 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九條 律師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

  (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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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文鬆輝、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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