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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小學生殘忍被害,綁架撕票案撕開校車管理漏洞

張楓逸

2013年11月04日13:2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10月30日,湖南省岳陽縣?口鎮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件,3名小學生在上學途中遭到綁架,全部被害。經公安機關縝密偵查,犯罪嫌疑人張興艷已被抓獲。學生家屬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校車司機沒有接到孩子時沒有第一時間告訴家屬?校車上面為什麼不配備專門的老師呢?(11月3日《北京晨報》)

凶手的殘暴天理不容,不過,此案暴露出的校車管理漏洞更值得關注和反思。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等職責。本案中,校方和管理校車的私人公司,都沒有給校車配備專門的隨車人員﹔校車司機也缺乏責任意識,在集合點沒有接到孩子時,沒有及時和家長聯系、向學校匯報,從而導致錯過寶貴的報警時機。

應該說,去年4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后,有力規范了校車標准、駕駛人資質以及通行秩序,大大減少了相關交通事故的發生。然而,校車安全有保障了,學生上下學的人身安全依然“在路上”。此前,從河南鄢陵、廣東英德、到湖北蘄春,多地連續發生幼童被遺忘在校車內被悶死的悲劇。痛定思痛,校車沒有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人員沒有盡到應盡職責,是一系列悲劇的共同根源。

以本案為例,校方認為校車屬於私人公司管理,跟學校完全沒有關系﹔校車車主抱怨收費便宜,沒什麼盈余,於是配備隨車人員的規定,就雙方的推諉中成為一句空話。同時,根據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事實上,校車司機坦言,“說是公司管理,基本上沒人管理”。教育部門、學校、校車車主三方責任不清、導致校車成為“三不管”,只是一個接送孩子的交通工具,而並沒有真正成為生命安全的守護神。

校車的真正意義,並不僅僅是在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情況下提供某種替代服務,而是實現學生從家到學校的無縫銜接,盡可能減少安全風險。要做到這一點,除了校車的硬件設施外,更需要一套規范嚴謹的管理制度。美國全國有超過500部校車法規,用於保護校車特權和保障校車乘客的安全。比如,嚴禁校車超載,校車司機超載不僅會丟掉工作,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

相比之下,我國的校車制度還需進一步細化規范,提高剛性。比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的規定過鬆,究竟是處罰學校還是校車提供者,責任主體不明,形同虛設,應該予以修訂,明確學校為第一責任人,加大處罰力度。同時,有必要進一步明確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規定其隨時與家長聯系確認學生狀況,遇到突發情況及時報警,未能認真履職者以過失罪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教育主管部門也應負起責任。一方面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通過經費補貼等形式,解決“買得起車,養不起人”的現實問題。另一方面,指導和監督校車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執行不規范、不到位的現象,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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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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