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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採血驗DNA,數千人都是嫌犯嗎?

王琳

2013年10月15日10:2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採血驗DNA,數千人都是嫌犯嗎?

鑒於濱州一案的現實,下一步的司法解釋工作不僅要規范生物樣本採集的具體規程,也應為可能被侵權的無辜者提供可茲救濟的管道與手段,並強化警方濫用“人身檢查權”或“生物樣本採集權”的法律責任。

據報道,最近,山東濱州學院剛剛上演了一場採集學生DNA的行動,五千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一一採血驗DNA。日前,該校宣傳部長稱,採集DNA是配合警方建立流動人口數據庫,校方不知道是為了破案,該校已經完成採集3600余人而非5000多人,採集樣本也不隻針對男生。而警方則表示,此舉為了“盡快破案,排除學生間的誤會”。

為建流動人口數據庫也罷,為破案也好,採血驗DNA,看似冠冕堂皇,問題在於,這種對人體生物樣本的採集有沒有法律依據?被採血者有沒有權利知悉警方採集DNA的意圖?

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寫入了“生物樣本採集”。該法第131條的具體規定是,“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這是濱州警方對數千人集體採驗DNA唯一能靠得上的法條了。

遺憾的是,法律在此規定上用語謹慎而簡約。從現有規定看,血液等生物樣本的採集對象僅被限定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也隻有在對方拒絕檢查、且偵查人員認為仍有必要的前提下,才可強制檢查。

盡管從學理解釋上,一些學者傾向於認為人身檢查就包括了體表檢查和體內檢查,故而採血等生物樣本採集亦應歸入“人身檢查”之列,但法條中的“強制檢查”是否包括“採血驗DNA”仍存在廣泛爭議,因為法條表述將“人身檢查”與“指紋提取、生物樣本採集”作了分別列舉。

即便採血可歸入“人身檢查”,濱州警方仍應回應兩個問題:其一,這些被採血者是否均被歸入“犯罪嫌疑人”之列?其二,採血驗DNA固然有助破案,但因涉及個人隱私權及知情權,警方是否辦理了審慎的報批程序,並盡到了告知義務?

顯然,被採血者並不是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若是,警方也應對其告知。

法律對偵查過程中的生物樣本採集並未規定具體操作細則。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認為既然法無規范,那就由得偵查人員或鑒定人員自主操作,省得麻煩。有的則將之視同為“搜查”,要求須報公安部門負責人審批。從濱州學院這一事件來看,審批程序實有必要。且不僅審批應嚴格控制,採集對象的確定更應慎重規范。

犯罪嫌疑人的確定,理當“宜窄不宜寬”。動輒對數千人啟動生物樣本採集又不告知真相,已然對個體權利造成了實質侵害。

鑒於濱州一案的現實,下一步的司法解釋工作不僅要規范生物樣本採集的具體規程,也應為可能被侵權的無辜者提供可茲救濟的管道與手段,並強化警方濫用“人身檢查權”或“生物樣本採集權”的法律責任。

□王琳(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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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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