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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澱法院談“李某某案”:此案性質並非賣淫嫖娼 是強奸犯罪

2013年09月27日08:48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9月26日電 (李楠楠)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澱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為回應社會關切,海澱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院領導范君等就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審判情況接受媒體採訪。

針對網上對此案到底是強奸還是賣淫嫖娼有質疑,范君認為,強奸罪與賣淫嫖娼、組織、介紹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雖然都是男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但這兩種行為的關鍵區別點在於,發生性關系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即關鍵看女方是不是自願的。強奸犯罪,是違背被害婦女意願,並對婦女實施暴力、脅迫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賣淫嫖娼或組織、介紹賣淫則是賣淫婦女為了獲取財物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因此,一個關鍵點是要看女方是不是出於自願,另一個則要看有沒有對女方實施暴力脅迫。本案的在案証據足以証實,五名被告人在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時,被害人系被脅迫,並非自願,而且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過暴力。因此,本案性質並非賣淫嫖娼,而是強奸犯罪,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在回答“本案被告人中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強奸案為什麼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審理?”的提問是,范君表示,首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有其特殊性,立法上有著與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的法律規定。例如,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就規定,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承辦﹔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3條規定,“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由院長決定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等有關規定。

范君表示,本案的5名被告人中,4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海澱法院為保障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更為有效的程序保護,決定將本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承辦,符合我國刑訴法的上述有關規定,不僅於法有據,而且,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原則。其次,公訴機關未對本案未成年被告人與成年被告人分案起訴,為體現案件審理的整體效果,保証全案裁判的均衡與協調,提高司法效能,我院亦不分案審理,決定將全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承辦。

今天宣判沒有讓記者旁聽,范君回應稱:“我院受理本案后,各界人士非常關心,尤其對於今天的宣判活動,很早就有單位和個人提交了旁聽申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但是,這是針對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問題的案件而言的。由於本案涉及未成年罪犯犯罪記錄封存的問題。依據我國《刑訴法》第275條以及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第487條的規定,對於依法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當告知不得傳播案件信息。為防止未成年人有關個人信息及犯罪記錄的不當披露或傳播,保護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我院在宣判方式上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同時,為了充分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宣判時,被告人家屬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和婦女權益保護組織的代表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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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文鬆輝、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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