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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澱法院回應“李某某等被告年齡問題”:認定依法有據

2013年09月27日08:48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9月26日電 (李楠楠)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澱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為回應社會關切,海澱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院領導范君,本案審判長秦碩,合議庭成員、人民陪審員張永慧就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審判情況接受媒體採訪。

在回答網友“有人說李某某年齡造假,請問憑什麼認定他是未成年人?”的提問時,秦碩表示,實際上,在刑事審判實踐中,認定未成年與否,主要是根據戶籍証明、出生証明文件、學籍卡、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的証言等有效的証據綜合判斷。秦碩說,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實際年齡的審查認定是証據審查中一個重要的環節,都會非常認真、嚴謹對待,除庭審審查外,一般還會進行必要的庭外調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醫院、學校進行調查走訪等,以保証定案証據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本案判決對各被告人年齡情況的認定都是依法有據。

針對此案除李某某外,其他幾個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問題,秦碩回應稱,網絡上有關其他幾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傳言缺乏依據,與事實不符。海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魏某某(兄)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魏某某(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秦碩表示,之所以對其中兩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是根據這兩名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在犯罪中的情節輕重,犯罪后的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表現,以及他們各自的平時表現、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等綜合情況分析后,認為其二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決定對其二人適用了緩刑。適用緩刑與其家庭背景沒有任何關系,而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我們也希望二被告人可以從這個案子中吸取教訓,悔過自新,好好學習,重新做人。”秦碩說。

有網友質疑“不是輪奸嗎?怎麼定成強奸?”對此,海澱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院領導范君表示,“輪奸”是建立在構成強奸罪基礎上的二人以上強奸婦女的行為。輪奸是在構成強奸罪基礎上的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但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輪奸罪這個罪名,隻規定有強奸罪罪名,所以依法認定強奸罪定性准確。判決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並認定系屬輪奸行為,本身並不矛盾,且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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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文鬆輝、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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