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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薄案判決,罪責越大,代價必然越大

社 論

2013年09月23日08:1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薄案判決:罪責越大,代價必然越大

昨天,備受矚目的薄熙來案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薄熙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7月2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對薄熙來提起公訴。當時的起訴書中,有幾個“大”令公眾印象深刻。比如,薄熙來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今,薄熙來終於為這幾個“大”,在法律上付出了代價。

薄熙來站在法庭上,就是一個普通犯罪嫌疑人,但他曾是百姓眼裡的“大官”,古有“刑不上大夫”之說,所以,他究竟會受到怎樣的法律懲處,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而8月22日至26日的庭審,濟南中院以微博直播這樣透明的方式,讓公眾詳細地“看到”了整個庭審過程。自始而終的透明審判,彰顯了法治精神。

還記得近五天的庭審,控辯雙方你來我往、唇槍舌劍,對抗的激烈程度讓很多人意外。如一些法學專家所言,庭審是一場專業的辯論對決,尊重事實和法律。檢察機關事前做了大量取証,証據有90卷之多,包括物証、書証、証人証言、詢問証人同步錄音錄像和被告人供述、辯解、親筆供詞等。盡管薄熙來以“不知情”、“記不清”等說法否定了多數指控,但在“不以口供定罪”的時代,顯然無法推翻諸多事實証據。

薄熙來所涉“三宗罪”,都有大量証據支持。以受賄罪為例,薄熙來妻兒僅收受徐明財物共計折合就達兩千余萬元,而薄知道這些收受財物的行為。盡管其自辯是“公事公辦”,但按照法律,隻要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家屬收受他人財物,就以受賄罪來處理,不論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

而貪污和濫用職權,也都有相應的充分証據。比如,上級單位撥付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經薄熙來同意,被轉至其家人指定賬戶,是無法否認的貪污﹔2012年1月,薄熙來聽取王立軍關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匯報后,斥責王立軍並打其耳光,還根據妻子要求,同意對相關辦案人進行調查。之后不久又違反程序,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長職務,是明顯的濫用職權。

事實上,在上次庭審之后,多位法學專家根據庭審情況,就分析認為檢方形成了完整的証據鏈,達到了定罪判刑的要求。現在的審判印証了專家的判斷,也說明法律的嚴肅和剛性,惟証據說話,不以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違法必究”,這句耳熟能詳的話,有了更生動的注腳。

薄熙來案中的很多犯罪事實,距今已有十多年,但時間並不能洗刷罪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該案從庭審到判決,堪稱一次闡釋法治尊嚴的“課堂”。無論是誰,官職再“大”,終究“大”不過法律。隻要濫用權力、觸犯法律,都不可能永遠逍遙法外﹔罪刑法定,其犯下的罪責越大,所將付出的代價,也必然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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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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