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兩高”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得到了輿論的廣泛支持,但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
有人認為司法解釋存在“越權”的問題。出現這樣的質疑,個人認為是源於對“法律解釋”這個問題理解和認識上的差異。所謂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三種情況。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立法解釋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司法解釋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解釋的主體是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有人認為,本次“兩高”的司法解釋“越權”,主要是認為司法解釋擴大了刑法的適用范圍,有立法解釋之嫌。
其實,不僅是針對本次的司法解釋,之前類似的爭議也存在,之所以一直存在就是因為:第一,司法解釋是否越了立法解釋的權,在理論上一直都沒有統一的定論﹔第二,就像西方國家的“法官造法”一樣,所謂的“司法解釋越權”有現實的需要。
不可否認,與立法解釋相比,司法解釋更活躍,原因很簡單,就是現實需要。一部法律出台了,字面上的意思誰都看得懂,不需要更多的解釋,關鍵是如何執行。比如對誹謗行為,刑法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就存在什麼樣的情況算是“情節嚴重”,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如果法官都按自己的理解去判案,那就會出現司法的嚴重不統一,所以就需要司法解釋來統一法律的適用。
本次的司法解釋就是這個意思。我們都知道“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我國現行的法律在互聯網上必須無條件適用,但是怎麼適用呢?畢竟互聯網和現實生活還是有差距的。所以,司法解釋根據互聯網的特點限定了“情節嚴重”的幾種具體情況,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限定了幾種特別的情形等等,這從根本上說還是為了便於法律統一執行,而不能說是對刑法適用的擴大化。如果說是擴大化的話,等於否認我國刑法在互聯網上的適用,而這顯然是說不通的。
當然,從根本上講,依法規范互聯網還需要根據互聯網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也就是說,需要全國人大立法或者釋法(其實全國人大釋法,從某種層面上講也是一種“立法”)。生活是千變萬化、日新月異的,但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法律的滯后性。對法律,我們不可能今天立了,明天改了,后天廢了,這太不嚴肅。立法就像個老先生,老成持重,而司法就像個小伙子,激進活躍,兩者的表現可能不同,但根本目的都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難題,雖然有的時候看上去好像是“司法搶了立法的風頭”,但這又確實是兩者的特性決定的,所謂的“越權”只是表面現象而已。
還有人認為,本次司法解釋限制了言論自由,提出法律保護的言論自由包括不當言論的自由。但這裡的一個根本問題是,一個人或一個社會對“不當言論”的容忍度有多大。不可否認,不同的人、不同的國家,對“不當言論”的容忍度是不同的。面對死亡威脅,有人可能會一笑置之,有人可能就會精神崩潰,那麼這種所謂的“不當言論”對前者而言可能只是“不當言論”,而對后者就絕非那麼簡單。
對一個國家也是如此,2012年英國一個網民被拘捕,原因是對英國跳水神童戴利進行死亡威脅。而不久前,另一個英國男子因在網上接連辱罵並威脅女權主義者佩雷斯又被警方拘捕。與英國相比,中國對網上“不當言論”的容忍度要高得多,一些網民在網上辱罵他人的程度絕對比那個罵佩雷斯的英國男子嚴重得多。
同樣,一個國家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也會有出於國家安全角度的獨特判斷。司法解釋列舉了七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具體情形,而這七種情形無一不是觸犯到了一個國家和社會安全的基本底線。出現這種情況絕不是什麼“不當言論”的問題,而是哪個國家都不能容忍的安全問題。
對於司法解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不同的人基於不同的理解和認識有不同的看法,非常正常。尤其是一些法律問題在法學理論界還存在爭議,在社會實踐中更會由於生活的復雜性而變得似是而非。更復雜的是,還有一些人會利用理論上的不明確而故意拿出來為自己的站隊思維背書,從而使“問題之爭”變為“主義”之爭。但是不管本次司法解釋爭論背后的真正目的是什麼,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中國依法治網,推進網絡法治化的目標不會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