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邱縣官方9日晚通報稱,9月8日上午,該縣邱城鎮石佛寺村發生一起狗咬傷小女孩致死事件,該縣投入400余人圍堵惡狗,目前肇事惡狗仍在搜捕中。(中新網9月9日)
近段時間以來,各地頻發惡狗咬人事件:5月27日早晨,貴州遵義一位老人上山晨練時,被路邊兩條惡犬咬傷致死,死者被撕咬得隻剩骨架﹔6月27日,遼寧大連一女童被藏獒活活咬死﹔7月10日,安徽阜南縣中一名八歲男童到親戚家做客,被院內拴養的一隻比特犬活活咬死。
筆者認為,肇事烈性犬的主人也應當受到嚴懲﹔烈性犬致人傷亡應當入刑,惟有像醉駕入刑一樣追究致人傷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責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給被無辜咬成重傷甚至死亡的受害人及其家屬一個公平的說法。
烈性犬傷人現象的此起彼伏,引發了公眾對某些領域社會公共安全的擔憂,也暴露出現行法律的短板。從法律上講,大型犬、烈性犬咬人致人傷亡,已經構成對公民人身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威脅,其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乃至刑事法律責任。遺憾的是,烈性犬咬人致人傷亡,其主人往往是賠錢了事或頂多被行政拘留,即使咬死人,狗主人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狗咬人或咬死人后,飼養人往往是賠錢了事,或是受到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不超過15天。顯然,現有處罰力度對於遏制狗咬人現象威懾力極其有限。
醉駕入刑對於遏制醉酒駕車已取得明顯成效,惡狗咬人傷亡同樣也有必要入刑。咬人傷亡的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惟有依法追究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責任,才能用法律的威懾力督促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以盡到該盡的管理責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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