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舋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絡共同犯罪等8個方面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厘清了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兩高的司法解釋出台於有關部門加大打擊互聯網犯罪專項活動的當下,出台於公眾對網絡反腐不斷寄予厚望的當今,出台於公眾對互聯網違法犯罪邊界不清而存有某些擔憂的時刻,無疑是及時和必要的。它為打擊網絡犯罪、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眾所周知,近年來隨著網絡的不斷延伸和發展,互聯網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發揮著越來越不可或缺的作用。網絡為公眾提供了一個龐大的信息源,同時,難辨真偽的信息也雲集互聯網。
一方面,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如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利用社會敏感熱點問題,炮制謠言,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負面信息相要挾,索取被害人財物,甚至出現“網絡公關公司”、“網絡推手”,有償提供“刪帖”、“發帖”服務,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廣大網民對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舉報”、“網絡反腐”又充滿期待。如何去除網絡的“毒素”,讓網絡風清氣正,有序運轉,是公眾的期待。
兩高司法解釋的出台,對當前互聯網管理的一些模糊邊界從法律上做了厘清,加大了懲治犯罪分子的力度,是懲治網絡犯罪的利器。比如,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以“發帖”和“刪帖”進行威脅、要挾被害人並索取財物進行嚴肅懲處﹔對互聯網上常見的虛假信息和誹謗進行了邊界確定﹔對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這些對於防范互聯網淪為一些犯罪分子的“網絡工具”具有重要意義。公眾也有了對抗敲詐、誹謗、非法經營犯罪分子的利器。
兩高司法解釋的出台,同時也是保護網絡舉報的法律武器。司法解釋在依法、准確打擊犯罪的同時,也保護了網民的表達權,體現了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比如,司法解釋規定,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誹謗罪的標准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規范網絡發言無礙“網絡反腐”。這不僅保障了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而且有利於保護公眾參與“網絡反腐”的積極性。
兩高司法解釋嚴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結合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特征和實際危害,明確了定罪量刑的具體標准,提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這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又為規范互聯網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們期待司法解釋的實施為網絡發揮正能量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