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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為懲治網絡誹謗等犯罪提供法律標尺

周光權

2013年09月11日05:2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為懲治網絡誹謗等犯罪提供法律標尺

  近年來,利用網絡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勢,有人甚至通過制造、傳播謠言等行為造成大范圍社會恐慌,類似行為要麼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要麼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最終危害社會穩定,需要動用刑罰進行懲罰。“兩高”根據利用網絡實施的相關犯罪的發展態勢,及時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准確、嚴厲打擊相關網絡犯罪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法律標尺。這一司法解釋清楚地表明網絡空間雖是公共意見的表達場所,但在該場所的所有言論都必須受法律約束,正如在現實社會中沒有絕對自由一樣,在網絡空間也隻有相對的自由,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司法解釋的出台,有助於准確定罪量刑,有助於淨化網絡環境,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解讀司法解釋,可以發現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以往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不是最近一兩年才有。10多年以前,就有犯罪人編造被害人是賣淫女或盜竊犯的事實,並將被害人的手機號碼公之於眾,通過國際互聯網公開發布帶有誹謗內容的帖子,嚴重損害被害人名譽的案件,當時司法機關就以誹謗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近年來,人民法院對利用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也做了大量判決,特別是對在網上尋找所謂的負面信息進行綜合、加工整理,選定目標對象並以在網上發布或揚言利用自己的媒體資源發布負面帖子、揭露對方隱私為由向被害人施加壓力、索要財物的案件,歷來是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因此,這個司法解釋並沒有創制法律,而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

  解讀司法解釋,可以發現其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了實質標准。利用網絡實施的誹謗、尋舋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和司法機關以往處理的、發生在現實社會的類似犯罪,隻有形式上的差別,沒有實質差別。在現實社會中,行為人可能在捏造事實之后,通過口頭形式散布﹔通過編造虛假事實面對面告知對方進行要挾﹔通過語言方式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而這樣的行為手段,通過信息網絡也可以實施,行為人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網絡達到誹謗他人、損毀他人名譽,恐嚇他人取得財物,起哄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目的。因此,利用網絡實施的誹謗、敲詐勒索和尋舋滋事,和現實社會中所實施的相應犯罪,在危害性方面從實質上看是完全相同的,都應該成為刑法處罰的對象。

  解讀司法解釋,可以發現其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了明確標准。司法解釋的著力點在於:對行為手段、危害后果進行明確界定﹔對犯罪情節輕重作出區分,提出明確的量化標准﹔提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區分標准﹔對犯罪之間的競合關系做出規定。上述內容,凡是能夠詳盡列舉的,在司法解釋中都盡可能規定得比較清楚﹔同時,特別突出行為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這一點。對於將網絡作為工具誹謗他人、敲詐勒索、尋舋滋事的,隻有在其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損害后果和在現實社會環境中實施誹謗、敲詐勒索、尋舋滋事所造成的后果相同時,才能動用刑罰進行處罰。所以,司法解釋在確定處罰標准時,重點強調的是危害后果這部分。今后,在實踐中,對於大量的案件,即便行為人發表了與事實並不符合的某些言論,但如果其行為客觀上的危害程度沒有達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定罪標准,特別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都不能論以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謙抑性必須要堅持,不能動輒動用刑罰手段。應當說,上述規定及其所反映出來的精神,對於指導司法實踐,准確打擊犯罪,具有現實意義。在司法實務中適用這一司法解釋時,隻要司法機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枉不縱,就一定能夠有效控制犯罪勢頭、淨化網絡環境,同時保障公民正當的言論自由權利。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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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旭海、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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