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觀點專題>>打擊網絡謠言,共守“七條底線”>>法律如何界定“網絡誹謗”等犯罪行為

專家:因過失轉發涉“網絡誹謗”信息不構成犯罪

2013年09月09日15:50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9月9日電(記者 仝宗莉)今天下午,“兩高”召開發布會,公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望原在接受中央電視台記者採訪時表示,誹謗罪屬於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惡意中傷誹謗他人的意圖或者目的。如果在不知情、不小心的的情況下,因為某種過失轉發有可能涉嫌“網絡誹謗”的信息,因為不具備主觀故意,所以不達到定罪量刑的程度,不能當誹謗罪處理。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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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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