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日介紹,對於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舋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
孫軍工指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舋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還可能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對於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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