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9日電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釋》主要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解釋》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包括: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隻要符合《解釋》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定。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發言人解釋說,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