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9日電(記者 闞楓)今日,中國“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刑事案件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根據規定,利用網絡誹謗他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屬“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自訴案件和適用公訴程序的區別。自訴案件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公訴案件則由公安機關直接介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按照上述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為了明確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刑事案件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今日不公布的《解釋》第三條列舉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3、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樣規定,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有力打擊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犯罪。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