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觀點專題>>打擊網絡謠言,共守“七條底線”>>法律如何界定“網絡誹謗”等犯罪行為

兩高釋法:網絡反腐如非故意失實不構成誹謗

2013年09月10日02:33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明確規定,網絡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網絡反腐”中的發帖人,如果沒有誹謗的故意,將免責。此外,有償刪帖或明知是虛假信息仍有償發帖的單位和個人,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釋》將於今日起施行。

  利用他人原始信息毀名譽也構成誹謗

  《解釋》第一條採取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幾種網絡發帖行為屬於刑法第246條中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即“網絡誹謗”。

  首先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其次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此外,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仍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也要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定。

  【解讀】

  “網絡反腐”如非故意失實不構成誹謗

  對於當前轟轟烈烈的“網絡反腐”、“微博反腐”等行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誹謗信息轉發超500次將被追刑責

  “網絡誹謗”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釋》也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后果,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將會被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而一年內多次實施“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定罪。

  如誹謗信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以及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便可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解讀】

  “500、5000次”經過實証研究專業論証

  對於點擊、瀏覽次數和轉發次數的制定標准,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后果,經實証研究和專業論証,本項對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與被轉發次數,在數量標准上作了區別規定。”

  網上辱罵恐嚇他人可構成尋舋滋事罪

  “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孫軍工表示,正式基於這點認識,《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外,按照《解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也將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舋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孫軍工說。

  除了在網絡上辱罵恐嚇他人,按照《解釋》規定,對於在信息網絡上以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將按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公訴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自訴案件。這意味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解釋》對“網絡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也做出了規定:即 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3、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解讀】

  過度限制公訴范圍無法保障公民權利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於誹謗案件的公訴范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証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無法實現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

  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范圍,完善信息網絡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

  “《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証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証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后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絡秩序的健康發展。”林維說。

  “網絡水軍”行為或將觸犯刑法

  《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記者了解到,“有償發帖”必須以發帖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有償刪帖”,則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孫軍工告訴記者,當前,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刪帖”業務,但刪除的信息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廣大網民發布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信息網絡用戶正常的、合法的言論和信息交流活動。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布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於法有據。

  【解讀】

  發布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認定敲詐勒索

  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隻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人民法院對利用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作了大量判決,特別是對在網上尋找所謂的負面信息進行綜合、加工整理,選定目標對象並以在網上發布或揚言利用自己的媒體資源發布負面帖子、揭露對方隱私為由向被害人施加壓力、索要財物的案件等。《解釋》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

  本版撰文 晨報記者 何欣

  新聞背景

  為何出台

  《解釋》?

  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1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5.91億,手機網民規模已達4.64億。 近年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造謠誹謗的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同網絡犯罪作斗爭的迫切需要,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准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兩高對外頒布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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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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