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觀點專題>>打擊網絡謠言,共守“七條底線”>>法律如何界定“網絡誹謗”等犯罪行為

聚焦兩高司法解釋:發帖威脅索財或定敲詐勒索罪

2013年09月10日03:24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8月23日,在江蘇蘇州某看守所審訊室,犯罪嫌疑人周祿寶在接受民警審訊。新華社發

  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通常有兩種手段:一是“發帖型”,以將要發布負面信息相要挾,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二是“刪帖型”,先在網上散布負面信息,再以“刪帖”為由,威脅、要挾被害人並索取財物。

  ■ 條文摘錄

  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罪行認定

  以真實信息威脅也可入罪

  孫軍工: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隻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專家解讀】

  “發帖索賠”應具體細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近年來,人民法院對利用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作了大量判決,特別是對在網上尋找所謂的負面信息進行綜合、加工整理,選定目標對象並以在網上發布或揚言利用自己的媒體資源發布負面帖子、揭露對方隱私為由向被害人施加壓力、索要財物的案件等。解釋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據新華社電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司法解釋對於在信息網絡空間的敲詐勒索罪認定較為具體,對罪與非罪的界限也比較明晰。對於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進行威脅,被害人主動要求刪帖並給予行為人其他名義的費用的行為,《司法解釋》未認定為敲詐勒索罪,這說明司法解釋更注重行為人是否有主動的敲詐行為。

  他還建議,對於行為人本身的權益受到損失,在網絡發布信息,以達到賠償目的的行為,這並不是出於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敲詐行為,這類情況,司法解釋還應再細化,不應一概而論,應具體情節具體分析。

  ■ 案例

  發文萬余篇詆毀他人

  周祿寶 2012年以來,在互聯網上發布攻擊、詆毀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帖文1.5萬余篇。長期以來,周祿寶把網絡當作賺人氣、謀私利的工具,通過有計劃地編造謠言,進行網上攻擊抹黑,以達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現已初步查明,周祿寶先后對20多個單位和個人實施敲詐勒索,涉及北京、江蘇、浙江、廣西、河北、安徽等地。(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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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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