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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兩高對網絡犯罪案的司法解釋

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可按尋舋滋事罪處罰

2013年09月10日06:47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手機看新聞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范網絡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界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行為

  “《解釋》明確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入罪標准、公訴條件等問題,是本規定的重要內容。”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長戴長林說。

  首先,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事實。具體包括3種行為方式:一是“捏造並散布”,即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二是“篡改並散布”,即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三是“明知虛假事實而散布”,即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行為,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其次,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標准。《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第三,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

  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可按尋舋滋事罪處罰

  信息網絡具有兩種基本屬性,即“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兩種基本屬性,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舋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孫軍工表示,《解釋》針對的是把信息網絡作為“工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解釋》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行為明確為符合刑法的規定,有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增加網絡“正能量”,維護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解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明確“發帖型”和“刪帖型”敲詐定罪標准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據介紹,這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網站上發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或者上網收集與被害人、被害單位有關的負面信息,並主動聯系被害人、被害單位,以幫助刪帖、“沉底”為由,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據悉,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通常有兩種基本手段:一是“發帖型”,即以將要發布負面信息為由相要挾,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二是“刪帖型”,即先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負面信息,再以幫助被害人“刪帖”為由,威脅、要挾被害人並索取財物。

  明示網絡行為適用非法經營罪的根據

  《解釋》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戴長林指出,行為人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真實信息,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符合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應當依法懲處。

  “考慮到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活動,往往是以公司、企業等形式組織進行的,《解釋》也對單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作出了規定,並根據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規定了單位犯本罪適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數額標准。”戴長林說。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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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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