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高”9日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中稱:“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在現實生活中,誹謗他人,觸犯刑法,“情節嚴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穿個馬甲跑到網絡上,同樣誹謗他人,就可逍遙法外了嗎?隻要“情節嚴重”,刑法相關條款同樣適用。
依法治網,是當下淨化國內互聯網生態的緊迫需要。前幾天,在電視裡看到被網絡誹謗公出非洲時招“牛郎”的女官員,已是一把年紀,淚眼婆娑地痛述著身心俱傷的感受,不禁暗罵一句“造孽”。網絡誹謗有如軟刀子殺人,真正地不見血。如果網絡上總有人無法無天,沒有游戲規則,隨意傷害別人,那這樣的惡魔,就是懸在我們每個人頭上的一把刀。對網絡造謠者來說,隻要有名利召喚,隻要有投機的需要,我們每個人隨時都可能淪為他們的犧牲品。看清了這一點,網友對“兩高”出台司法解釋的認同,就顯得順理成章。山東濟南一網友稱:“支持!減少流言傷害,讓那些貪圖口舌之快、不負責任的謠言制造者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河南焦作一網友留言:“對網上造謠的違法行為一定要嚴懲,支持依法治網。”打開這條新聞的評論鏈接,這樣的好評比比皆是。
嚴格執法,並嚴守“情節嚴重”的法律界定,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直以來,公眾都擔心對網絡造謠者的打擊,衍及網絡正能量。那些曾讓貪腐官員膽顫心驚的“人肉搜索”,那種網絡一圍觀,腐敗官員拉下馬的巨大力量,會被遏制了嗎?甚至有人擔心動輒得咎,哪一個人在網上說話,能保証像新聞發言人般字斟句酌呢?網絡的正能量是寶貴的社會正氣。要通過遏制網絡上違法犯罪的邪惡力量,讓正氣得到張揚。但不能打擊邪惡力量的同時,傷害到網絡的正氣。因此,堅守“情節嚴重”這個限度,很重要。人民日報日前發文中稱:“遏制網絡活力,同樣有違中央精神和時代潮流”,打擊網絡造謠、網絡誹謗,是主動地維護公眾的知情權。一個被網絡謠言和誹謗搞亂的輿論場,公眾也很難有真正的監督權。
依法治網,就要嚴格地堅守法律底線,並認真落實司法解釋的規定。解釋中稱,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依此,不“明知”,沒有主觀故意,不構成誹謗罪。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害誹謗他人,也不應以誹謗罪論。司法解釋中包括“5000次點擊數”“500次轉發數”在內的幾條界定,是對懲治網絡誹謗給出了司法標准,這有助於限制彈性司法可能造成的不公,也有利於公眾堅守法律的“底線”,體現了一種依法治網的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