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日公布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引發社會關注。
當下,互聯網已經深入公眾的生活,成為一個巨大的公共空間。個人表達自由與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和諧統一,是互聯網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要實現這一目標,網友要加強自律,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網絡空間也得有明確的法律邊界。此次兩高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非法經營、尋舋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進行了界定,將對網絡言說提供重要的指引。
近期,各地公安機關查處了一批網絡造謠傳謠案件,相關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有力地淨化了網絡環境。整治謠言是一件利網利民的好事,但也引發一些擔憂,打擊謠言是否會出現“跑偏”?兩高司法解釋的出台,為執法、司法部門辦案明確了標尺,可有效避免執法彈性過大的問題。例如,明確規定如果不知為捏造而發布信息,因不具備主觀動機,不入誹謗罪,這對防止打擊范圍擴大、保護公民表達權意義重大。
在保護公民監督權方面,兩高司法解釋也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定。近年來不少群眾利用網絡進行反腐,但受各種因素限制,相當一部分舉報、揭發很難做到百分之百真實,有時甚至會出現“誤傷”的情況。如果對此一概以誹謗罪追究刑責,很可能壓制群眾行使監督權的熱情。兩高司法解釋中,明確對“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散布”這兩類情形進行了排除,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除此之外,該解釋還對政府部門提出“核實情況,公布結果”的要求,無疑有利於網絡監督走上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
當然,司法解釋出台后必須充分考慮落地執行中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現在,解釋中為誹謗罪設定了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構成誹謗罪。這樣的標准雖然便於掌握,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畢竟網絡上的“點擊”“轉發”是可操縱可“注水”的。公眾擔心,如果發帖人沒有惡意,只是因為無心之失或認知偏差發布了不實信息,一旦有人故意構陷,那這篇帖子被點擊、轉發的次數很可能飆升。如果發帖人因此獲罪,那顯然違背了法律原意,也會給其他網友的言說帶來不必要的壓力。
從這個角度說,各地在執行兩高司法解釋時必須慎重、嚴謹,充分核查主客觀要件﹔如果有必要,兩高也可出台更具體的指導意見,避免因疏漏出現錯案。沒有誤差的標尺,才能守住法治真諦,才能推動網絡空間既健康又充滿活力,這是全社會共同期盼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