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正在提審犯罪嫌疑人。
炒作歪曲中傷 兩名“大謠”被抓
深圳查獲首宗網絡有組織炒作犯罪案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獲兩名涉嫌在網絡上歪曲捏造事實、有組織地炒作輿論形成熱點、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李某。這是我市查獲的首宗在網絡上從事有組織歪曲捏造造謠傳謠炒作的犯罪案。昨晚,市公安局刑偵局向媒體通報了該案偵破經過。
“大謠”傳謠:
明碼標價唯利是圖
近期,深圳警方得到線索,有人在網絡上從事有組織炒作的違法行為,即人們常說的網絡“大謠”。
警方經過縝密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李某兩人以“七×營銷策劃公司”、“泰×網絡傳媒公司”虛擬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制定網絡炒作方案,並雇佣網絡“水軍”炒作,形成網絡輿論熱點,歪曲捏造事實,以達到其非法獲利的目的。
據介紹,譚某某、李某這兩位“大謠”,打著虛假營銷公司的名義,做著顛倒黑白唯利是圖的營生。在警方查獲的一份“事件炒作報價”(詳見圖表)中,記者看到“大謠”把事件炒作報價從7500元到6萬元分為7個級別。在一起網絡造謠事件中,這些“大謠”最多能發帖15000條,發布視頻600篇,在60個網站發布軟文,並引來2萬次的微博轉發。
據負責此案的市公安局刑偵局一大隊大隊長鐘勇輝介紹,譚某某和李某所謂的網絡炒作,沒有任何底線而言,在審訊中他們親口交代“隻要能來錢就接單”。為了達到目的,他們往往虛構事實,對受害人惡意中傷。
據查,今年初,犯罪嫌疑人先后策劃了雇佣他人以行為藝術的方式抹黑當事人、利用PS照片惡意中傷他人事件,共收取兩名委托人人民幣33000元。另據犯罪嫌疑人交待,此前,他們還受人委托,雇佣“水軍”,有組織地將某涉藥企業和某醫院炒作成為輿論熱點,共收取委托人人民幣30000元。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獲兩名涉嫌在網絡上歪曲捏造事實、有組織地炒作輿論形成熱點、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李某。
“大謠”發跡:
自我炒作吸引委托
在網絡上呼風喚雨的“大謠”是什麼樣的人呢?
據鐘勇輝大隊長介紹,譚某某(廣東人,23歲)和李某(河南人、24歲),在深圳長期浸淫於互聯網,熟悉網絡環境。由於兩人均為高中文化,在2011年以前一直處於無業狀態,偶爾充當網絡“水軍”,獲取收入。
2011年,兩人分別抓住機會,在深圳通過行為藝術進行自我炒作,成功地把自己推出去,在深圳的網絡推手圈中小有名氣。正是通過這次成功的自我炒作,譚某某和李某從普通的網絡“水軍”中脫穎而出,讓人們領略到他們“營銷策劃”的本事。
委托接踵而來。譚某某和李某自己負責聯絡委托、策劃事件,同時把網絡炒作、軟文發布、視頻剪輯、圖片合成外包出去,完成事件炒作必須的內容制作和網絡傳謠。為了達到“拉虎皮扯大旗”的目的,他們還分別成立了“七×營銷策劃公司”、“泰×網絡傳媒公司”兩個隻有一個人的虛擬公司,方便吸引委托。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獲兩名涉嫌在網絡上歪曲捏造事實、有組織地炒作輿論形成熱點、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李某。
“大謠”落網:
涉嫌尋舋滋事被刑拘
“大謠”們想把網絡輿論當成自己的生財樹,難逃法網。
據警方介紹,8月26日,專案組由多個警種聯合組成的抓捕組分兵兩路,在東莞市高?鎮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現場繳獲電腦主機、U盤、手機、銀行卡等涉案物品,U盤內存有炒作方案和營銷合同等內容﹔在雲浮市郁南縣抓獲犯罪嫌疑人譚某某,現場繳獲筆記本電腦一台,隨后又在其位於深圳橫崗的租住處繳獲銀行卡、網絡服務合同、網絡營銷筆記本等涉案物品。
目前警方以涉嫌尋舋滋事對二人予以刑事拘留。據鐘勇輝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尋舋滋事罪”,這些網絡“大謠”無事生非、虛構事實,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一旦坐實將被移交檢方公訴。
此外,“大謠”們進行輿論炒作的委托人,一旦被警方找到共犯的証據,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深圳律師針對打擊網絡謠言建言
重拳嚴打須細化法律法規
網絡造謠、傳謠無疑是違法的。造謠、傳謠的行為人到底違了什麼法呢?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作為謠言載體的網絡運營商是否也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張興彬律師對此作了解讀。
張律師認為,網絡謠言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權,首先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此外,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網絡謠言的編造者如果違法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犯刑律而鋃鐺入獄。” 張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如果故意捏造並散布網絡謠言,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就已經涉嫌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誹謗罪等罪名。
對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司法機關對網絡謠言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社會各界紛紛叫好。但張律師也表示,重拳嚴打網絡謠言,必須要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法規。隻有制度完善了,規矩明確了,在司法實踐操作層面才能減少障礙,從而有效地打擊網絡傳謠行為。(深圳特區報記者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