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涉強奸案”引發了社會對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等娛樂場所的關注。3日舉行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解讀會上透露,修正案草案將酒吧列入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酒吧經營者要在門口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9月4日《新聞晨報》)
毋庸置疑,未成年人飲酒不利於身體健康,未成年人進入酒吧類娛樂場所進行飲酒、酗酒以及其他消費,更是不利於身心健康成長,很容易經受不住社會負面效應誘惑或者酒醉之后控制不住自己而發生意外事故或引發社會糾紛,乃至從事違法亂紀活動,比如社會熱議的李某某案件。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角度說,確有必要禁止未成年人禁止酒吧類娛樂場所消費。
實際上我國雖然沒有禁止未成年人飲酒,但是不管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商務部出台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及各地《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都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條款。換言之,即使未成年人進入酒吧等娛樂場所消費,酒吧也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飲料。但是,很遺憾,這一條款的社會執行力,基本上沒有落實,未成年人很容易在商店、酒吧裡購買和消費酒精飲料,一些不良商家為了經濟利益更是樂於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飲料,乃至誘導、勸導未成年人多飲酒。
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禁止進入酒吧”的新規,關鍵不是出台,而在於落實和執行。如果在現實生活中不落實,沒有執行力,職能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麼結果隻會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條款一樣,淪為一紙空文,毫無實際意義。所以,出台“未成年人禁止進入酒吧”的規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落實和執行這一條款。如何落實?筆者以為,不妨向未成年人禁酒比較成功的美國學習。
首先,對於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消費的酒吧,一律嚴懲,不能輕饒,必要時一票否決,以提高酒吧的違規成本。對於首犯酒吧,可以給予巨額經濟處罰。但是,一旦再犯,就必須吊銷酒吧的營業執照,同時酒吧的法人代表終身禁止從事娛樂行業,乃至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其次,對於在酒吧消費的未成年人也需要予以懲戒,不是批評教育。應當像美國一樣將飲酒、酗酒的未成年人送去法制學習班進行學習,並且給予社會服務的處罰,讓其在社區進行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再者,對於屢屢飲酒的未成年人,應當追究監護人的失職責任。而對於陪同未成年人飲酒的成年人,也應當給予處罰,倒逼成年人提高社會責任感。最后,公安等職能部門像查未成人上網一樣,不定期對酒吧等娛樂場所開展抽查、檢查活動,提高執行力。
總而言之,要讓“未成年人禁止進入酒吧”規定有執行力,關鍵是要像美國一樣,必須依賴懲處機制作保障,而不能隻有毫無約束力的禁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