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

廣州日報:淨化網絡空間不妨參考外國經驗

子在淵

2013年08月30日11:04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淨化網絡空間不妨參考外國經驗

  在“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網絡推手被抓以后,又一名網絡名人“薛蠻子”因為嫖娼和涉嫌聚眾淫亂被警方抓獲。而來自廣東省公安廳的通報稱,兩名網絡“水軍”頭領大炒輿論熱點抹黑他人,8月26日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尋舋滋事罪予以刑拘。

  作為擁有1200萬微博粉絲的網絡大V,“薛蠻子”在微博上影響力不可小視,然而如警方所言,這位公眾眼中的“網絡名人”、賣淫女口中的“老頑童”、資產豐厚的企業家,卻是經常拖欠嫖資的嫖客,有著特殊性癖好的偽道德君子……披露出來的事實,挑戰著社會公眾的道德底線,讓一大批網絡粉絲大跌眼鏡。

  互聯網時代信息海量,交往模式相對單一,於是不少網絡名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在網上振臂一呼便能應者雲集,所謂大V也就順勢而生。數據顯示,在主流微博中,10萬以上粉絲的大V近2萬個,百萬以上粉絲的大V超過3300個,千萬以上粉絲的大V超過200個。從一方面看,網絡大V借助自身的影響力,既可以在網上積極傳遞正能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輿論監督作用,這些推動社會良性發展,引領人們積極向善的行為,都是公眾所希望看到的。但從另外一個方面看,倘若網絡大V把影響力化為牟私利的資本,大炒輿論熱點,大搞人身攻擊,以敲詐勒索﹔為了追求轟動效應,明知是謠言,在沒有經過核實的前提下,以“求辟謠”的方式進行轉發、評論,間接擴大謠言的傳播和負面影響,這就不但是以訛傳訛,還有違網絡自律的倫理要求。

  世界上沒有“法外之地”,網絡世界也不應是法治盲區。縱觀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傳播網絡謠言者都有相關法律追究責任,如在韓國,《電子通信基本法》中相關條款明文規定:利用電子通信設備公然散播虛假信息者,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繳納5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7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美國,有《聯邦禁止利用電腦犯罪法》等百余項法律法規,對包括傳播網絡謠言危害國家核心利益、煽動誘導犯罪、損毀他人名譽、侵犯隱私、色情侵擾等行為嚴加懲治。美國聯邦政府多個部門還通過設立社交網絡監控中心等措施,對網絡論壇、博客、留言板等進行常規監控……

  在我國,網絡大V享受著一呼百應的好處,但一些人受到的約束和制衡卻很少,這也給了他們傳播謠言、借名牟利的可乘之機。前不久,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辦“網絡名人社會責任論壇”,達成共守“七條底線”的共識,這對網絡大V來說不過是最低的要求。因而,網絡大V當以“薛蠻子”為戒,堅守“七條底線”,切實承擔起傳遞正能量的社會責任,以淨化網絡空間。

分享到:
(責編:石冰心(實習生)、文鬆輝)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