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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如何追責“官謠”制造者?

王學進

2013年08月30日08:2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如何追責“官謠”制造者

  新華社最近盤點了四起“官謠”:劉鐵男被實名舉報,能源局曾稱污蔑﹔某夜店歡迎局長光臨?官方稱惡作劇﹔視頻揭穿治超辦用拳“文明執法”﹔官員現身不雅照,執法局否認是同事。新華社還在每一則“官謠”后面配發了網友的點評。(《新京報》8月29日)

  所謂“官謠”,是指官方通過正式場合向外界發布的謠言,它是相對於“民謠”而言的。同是造謠,但結局大不一樣。“民謠”制造者,抓起來輕則拘留,重則判刑﹔“官謠”制造者,大多毫發無損,至多就是向公眾道歉。為此,網友紛紛呼吁要追責“官謠”制造者,有論者也在媒體上撰文,認為需建立對官方造謠行為的追責機制。

  此種呼吁非常及時和必要。因為“官謠”造成的影響和后果不可忽視,而且嚴重損害政府部門的公信力。當公眾將關注的焦點集中在當下打擊網絡謠言也即“民謠”上時,新華社盤點的這4起“官謠”自然引發了網友要求追責“官謠”制造者的呼聲。

  問題是該怎麼追責?以什麼罪名追責?我查閱了《刑法》,沒找到造謠罪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在追究造謠罪時,是根據造謠的情況,分化為其他罪,如誹謗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而這兩條罪顯然不適用“官謠”制造者。另外我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找不到處理“官謠”制造者的相關規定。

  應該以什麼罪名追責“官謠”制造者呢?我從薄熙來案的庭審中獲得啟發: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追責“官謠”制造者。新華社發布的庭審紀實顯示,2月7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有關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証明。2月8日,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公訴人指出,這些行為造成的后果,使廣大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產生了嚴重質疑,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檢察院將薄的行為定性為濫用職權罪,我認為非常恰當。

  “官謠”有別於“民謠”的一點是,它往往不是個體行為,而是授權某人代表組織和領導向外界發布虛假消息。無論是宣傳部門的負責人,還是政府部門的新聞發言人,他們大多是秉承領導的旨意,代為發布“官謠”。如很多人懷疑劉鐵男被實名舉報時,能源局發言人向外發布的那則“官謠”,極有可能是在劉鐵男的指示下發布的。如該“官謠”確系劉鐵男指示發布,那就應該追究劉的罪責。

  罪名就是涉嫌濫用職權罪。顯然,劉鐵男是憑借他所處的地位和掌握的權力,向新聞發言人施壓,迫使他對外發布虛假消息。考察眾多“官謠”的來歷,大部分都可以作如是觀:組織或者領導為了撇清干系,盡快化解由負面報道或者匿名、實名舉報造成的公共危機和受損的個人聲譽,要麼精心編造一個謊言,要麼矢口否認,然后以組織的名義指示新聞發言人按照“統一口徑”對外發布虛假消息。

  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 每一則“官謠”背后都有權力的魔影,“官謠”發布者固然要被追責,“官謠”制造者尤其要被追責。如果“官謠”造成的影響遍及海內外,性質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如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這類“官謠”,就要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追究制造者的刑責。

  “休假式治療”這一“官謠”的產生及其傳播方式非常典型,很有代表性,在庭審中,法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追究薄熙來的刑責,給今后追究“官謠”制造者的責任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案例,可資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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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丹丹(實習)、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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